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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请教: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试卷(1)第2大题第9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33 题下列项目中,免征或不征营业税的有(  )。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对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l)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 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5)凡是与财政、民政等国家机关相关的各项收费,不征营业税。
    (6)高校实体经营公寓和相关服务的,如果服务对象是学生和教师, 免税;如果是其它社会人员,对其租金和各种服务性收人,按规定征营 业税。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暂按 4.65%征税。
    (10)对人保和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是境内业务,不 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征营业税,直接或间接对企业 的贷款,征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 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 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人,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3)电影发行单位,仅对片租征营业税。
    (14)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人,不征收营业税。
    (15)对个人购房的政策,销售自购并居住超过l年的住宅,免税; 不足1年的,按购销差价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房,销售时免税。
    (1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人,免 征营业税(基本治疗)。
    (17)对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债权,免税;相关利息收人,免税。
    (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 构,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其它保费收人,3年内免税。
    (19)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20)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人等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人暂免税。
    (21)保险公司因分设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2)中国电信公司将江浙沪粤等资产重组上市已缴税的预收收人确 认收人时不征税。
    (23)从2003年8月l日起对民航的下列收费不征税: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权利登记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业务补偿费、审查费;已 征税不退还,调整的从调整日起征税。
    (24)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营业税。
    (25)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6)自2004年8月l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27)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 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许可实务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仆记证之口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 (含7人)以上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0)对QFll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 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2)自2006年l月一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人,免征营业税。

    企业产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近年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相兼并、转让的行为逐年增多,其中涉及到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目前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相兼并、转让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摘录
    一、营业税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股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个人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九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
    依据:(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合作建房的征免税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4、因城市规划、国家征用引起的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95)财法字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浙地税发[2005]84号《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四、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定
    依据:浙地税发[2001]40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契税政策

    依据:(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8、契税税率及减免权限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按1.5%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非住宅按3%缴纳契税。
    单位购买房屋按3%缴纳契税。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缴纳契税。
    减免额10万元(含)以上,省财政厅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市(地)财政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5万元以下,县市财政局审批,报市(地)财政局备案。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转让产权不缴纳营业税,这个你可以选择死记,也可以选择理解。你可以这么理解,营业税征税范围是提供服务,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产权包括了一个企业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转让了产权,只能说明企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了,但是企业的不动产、无形资产还在企业里面,并没有转让出去,还在企业里面。所以不征营业税。只有企业把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出去了,不在企业里面了,才征收营业税。你自己好好体会下

    转让企业的股权,债券,产权都免征营业税。这点书上有说明的。
    转让企业产权属于营业税征收优惠政策

  • 第2题:

    请教: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试卷(1)第1大题第5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29 题个人对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本题考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贫困地区和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不可以全额扣除,只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第3题:

    请教: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试卷(1)第1大题第23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23题根据城建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  )。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本题考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以纳税人实缴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第4题:

    请教: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试卷(1)第2大题第17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41 题某演员一次取得演出收入3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AB

    答案分析:

    本题考核劳务报酬的加成征收应用。本题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 第5题:

    请教: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试卷(3)第4大题第9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63~67 题:

    第 63 题关于银行对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银行对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票面金额为10000元,10000×5%=500<1000,所以银行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