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宁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有( )。A.《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是无效条款B.李宁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C.《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D.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酒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李宁和酒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题目

关于李宁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有( )。

A.《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是无效条款

B.李宁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

C.《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D.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酒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李宁和酒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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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3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81~82 题。{Page}

    第 81 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考点] 劳动合同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 C。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 第2题:

    下列关于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中,正确的观点包括( )。

    A.人事部负责人要求合同期限延续到5年的说法正确,但不得要求支付培训费

    B.人事部负责人不得要求李宁支付培训费,不能拒绝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C.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错误,不能要求李宁支付培训费,应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D.人事部负责人按照《酒店员工须知》的要求执行,其做法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李宁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期限届满,李宁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酒店应为李宁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李宁设定新的义务。

  • 第3题:

    下列关于酒店公寓的说法错误的是()。

    A:酒店公寓以接待短期住户为主
    B:酒店公寓的建筑及布局与公寓相似
    C:酒店公寓引进了酒店管理的服务模式
    D:入住的客户应与酒店公寓签订租房协议或合同

    答案:A
    解析:
    酒店公寓,又名酒店式公寓,是指以酒店方式和标准提供服务的出租性公寓。酒店公寓以接待长住客户为主,入住的客户与酒店公寓签订租房协议或合同,写明租用期限和酒店公寓提供的服务项目等内容。

  • 第4题:

    美联公司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最近,该公司与悦达酒店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其派遣包括赵娜等20名服务员。美联公司与悦达酒店根据这份协议,招收了20名被派遣劳动者,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悦达酒店可以设立向本酒店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

    B.美联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C.美联公司与悦达酒店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D.美联公司与赵娜等应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A说法错误,BCD说法均为正确

  • 第5题: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题目。


    指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放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C。《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罔定期限和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为C项。

  • 第6题:

    希尔顿酒店有一句名言,“如果没有希尔顿的员工队伍,希尔顿酒店只是一栋建筑”,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

    • A、优质的服务需要通过人员来完成
    • B、希尔顿酒店的员工是酒店的支柱
    • C、希尔顿酒店的最大优势是酒店的员工
    • D、以上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A

  • 第7题:

    下列关于对酒店带教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

    • A、在岗带教是酒店经理对下属员工的现场培训和督导,使员工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规范与技能。
    • B、酒店员工由上一级酒店经理负责培训和带教;酒店经理对带教员工的培训效果直接纳入到酒店经理绩效考核中;
    • C、酒店经理跟进《培训教案》内的岗位学习课程以及酒店实际需求,定期为带教员工作出评价和制订相关学习内容等带教课程;
    • D、以上选项皆对

    正确答案:D

  • 第8题:

    下列关于前厅经理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协调酒店店长处理好员工关系的工作
    • B、解答员工提出的问题
    • C、协调总公司与酒店店长的关系
    • D、处理好下属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前厅经理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
    A

    协调酒店店长处理好员工关系的工作

    B

    解答员工提出的问题

    C

    协调总公司与酒店店长的关系

    D

    处理好下属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酒店员工在与客人沟通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1)客人不是评头论足的对象。任何时候,都不要对客人评头论足,这是极不礼貌的行为。
    (2)客人不是比高低、争输赢的对象。不要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客人比高低、争输赢,因为即使你“赢”了,你却得罪了客人,使客人对你和你的酒店不满意,实际上你还是输了。
    (3)客人不是“说理”的对象。在与客人的交往中,服务人员应该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为客人提供服务。所以,除非“说理”已经成为服务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做为服务人员,是不应该去对客人“说理”的。尤其是当客人不满意时,不要为自己或酒店辩解,而是立即向客人道歉,并尽快帮客人解决问题。如果把服务停下来,把本该用来为客人服务的时间,用去对客人“说理”,其结果,肯定是“吃力不讨好”。
    (4)客人不是“教训”和“改造”的对象。酒店的客人中,“什么样的人都有”,思想境界低、虚荣心强、举止不文雅的人大有人在。但服务人员的职责是为客人提供服务,而不是“教训”或“改造”客人。如果需要教育客人,也只能以“为客人提供服务”的特殊方式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单方面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单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仅在酒店工作了三年不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如果,张某和酒店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企业集团决定出售其专门从事酒店管理的下属子公司乙公司,酒店管理构成甲企业集团的一项主要业务。乙公司管理一个酒店集团和一个连锁健身中心。为获取最大收益,甲企业集团决定允许将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出售给不同买家,但酒店和健身中心的转让是相互关联的,即两者或者均出售,或者均不出售。甲企业集团于2018年12月6日与丙公司就转让连锁健身中心正式签订了协议,假设此时连锁健身中心符合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酒店集团尚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下列项目中正确的有(  )。
    A

    连锁健身中心与酒店集团均属于终止经营

    B

    连锁健身中心属于终止经营

    C

    酒店集团属于终止经营

    D

    酒店集团不属于终止经营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CD三项,酒店集团尚未处置,也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属于终止经营;B项,连锁健身中心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属于终止经营。

  • 第13题:

    根据材料回答1~5题:

    李宁与某酒店总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北京,李宁实际工作的酒店在天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李宁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签的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李宁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李宁到酒店要办理调离手续,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2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李宁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李宁与酒店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2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宁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1200元。酒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李宁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选项中,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有( )。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女职工在产期的

    C.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选项B和选项D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第14题:

    如果该酒店向李宁提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

    A.李宁同意的可以续订合同

    B.李宁不同意的可以不续订合同

    C.李宁必须同意该条件续订合同

    D.李宁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单位并没有降低劳动合同条件,此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李宁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 第15题:

    关于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随时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
    B.公司不得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
    C.公司如在2012年3月20日书面通知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同意,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
    D.公司与李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问题

    答案:C
    解析:
    AB两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D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表明劳动关系即可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也可通过事实上的用工确立。

  • 第16题:

    甲企业集团决定出售其专门从事酒店管理的下属子公司乙公司,酒店管理构成甲企业集团的一项主要业务。乙公司管理一个酒店集团和一个连锁健身中心。为获取最大收益,甲企业集团决定允许将酒店集团和连锁健身中心出售给不同买家,但酒店和健身中心的转让是相互关联的,即两者或者均出售,或者均不出售。甲企业集团于2018年12月6日与丙公司就转让连锁健身中心正式签订了协议,假设此时连锁健身中心符合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酒店集团尚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下列项目中正确的是( )。

    A.连锁健身中心与酒店集团均属于终止经营
    B.连锁健身中心属于终止经营
    C.酒店集团属于终止经营
    D.连锁健身中心与酒店集团均不属于终止经营

    答案:B
    解析:
    连锁健身中心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属于终止经营,选项B正确;酒店集团尚未处置,也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属于终止经营,选项A、C和D错误。

  • 第17题:

    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B. 未满16岁的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 酒店应当承担王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D. 李某的学校应承担王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酒店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因为此事件发生在放学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D项错误。因李某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干中李某拿酒瓶击中王某头部,造成王某重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本题选A。

  • 第18题:

    关于酒店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描述不正确的是哪项()?

    • A、酒店需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签;若酒店有员工调动,驻店专员须保存相关档案,保存期为1年
    • B、酒店应按时按规定发放工资和为员工缴纳各类保险福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员工须有本人领取签名,不可由他人代领、代签名;
    • C、酒店所有员工每年必须签属一次《员工声明》,新入职员工签署《员工声明一》,其他员工签署《员工声明二》,
    • D、如果酒店前台员工离职,店长需在2个工作日内关闭其PMS系统权限,并邮件通知驻店专员,驻店专员须保存店长的确认邮件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酒店员工在与客人沟通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1)客人不是评头论足的对象。任何时候,都不要对客人评头论足,这是极不礼貌的行为。
    (2)客人不是比高低、争输赢的对象。不要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客人比高低、争输赢,因为即使你“赢”了,你却得罪了客人,使客人对你和你的酒店不满意,实际上你还是输了。
    (3)客人不是“说理”的对象。在与客人的交往中,服务人员应该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为客人提供服务。所以,除非“说理”已经成为服务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做为服务人员,是不应该去对客人“说理”的。尤其是当客人不满意时,不要为自己或酒店辩解,而是立即向客人道歉,并尽快帮客人解决问题。如果把服务停下来,把本该用来为客人服务的时间,用去对客人“说理”,其结果,肯定是“吃力不讨好”。
    (4)客人不是“教训”和“改造”的对象。酒店的客人中,“什么样的人都有”,思想境界低、虚荣心强、举止不文雅的人大有人在。但服务人员的职责是为客人提供服务,而不是“教训”或“改造”客人。如果需要教育客人,也只能以“为客人提供服务”的特殊方式进行。

  • 第20题:

    单选题
    王某在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与插队的李某发生口角,酒店工作人员并未劝阻,随着争吵升级,王某殴打李某,造成李某人身损害。下列关于对李某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王某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不承担责任

    B

    王某和酒店共同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C

    王某和酒店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王某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1题:

    不定项题
    张某与某饭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张某实际工作的饭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签的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张某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上,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A

    《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是无效条款

    B

    张某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

    C

    《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D

    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饭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某和饭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终止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酒店终止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011年7月2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不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坚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在新劳动合同未能订立,而原劳动合同已期满的情况下,酒店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 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问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沦,正确的是:( )
    A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

    森林大酒店与与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

    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