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则(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题目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则( )。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

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

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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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乙厂回复:现有存货,但是出卖价格为6万元;甲厂又回函:价格若为5.5万元,即购进该设备,但应1个月后提货。乙厂又复函:同意该价格,但应在1个月内提货,如5日内没有答复,10日后发货。乙厂未收到甲厂的复函,就于15日后把设备发送给甲厂。你认为:()

    A.甲厂的沉默视为同意
    B.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
    C.甲厂应接货付款
    D.甲厂可拒绝接货付款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的问题。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厂向乙厂发出购买设备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为要约;乙厂的回复因变更了价格条款,故为反要约,而不为承诺;甲厂的再次回函再次变更了价格条款,故仍为新的要约;乙厂的回复虽同意了价格条款,但另行约定了履行期限,变更了要约的实质性条款,为新的要约,不为承诺。甲厂没有回复即应视为拒绝了该要约,故合同未成立。合同没有成立,甲厂自然有权拒绝接货付款。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2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 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 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函件中无价格,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中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6)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应视为新要约。

  • 第3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 第4题: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有设备出售价格1.5万元;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接受的价格为1.2万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1.3万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疏忽,接甲厂的函件后,未予及时复函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信函未处理,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
    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
    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根据规定,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题中,甲厂和乙厂就设备出售事宜通过要约、新要约,在协商中始终没有承诺,合同未成立,所以就没有违约之说。所以选项B、C、D错误。

  • 第5题: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