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某局局长,其父亲去世后,孙某通知了单位各部门领导及下属,收受礼金 10 余万元。请问对孙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B.孙某在操办丧事中,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C.孙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孙某的纪律责任

题目
孙某为某局局长,其父亲去世后,孙某通知了单位各部门领导及下属,收受礼金 10 余万元。请问对孙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孙某在操办丧事中,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孙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孙某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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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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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 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③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答案为D。

  • 第3题:

    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5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5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
    B项错误,孙某丈夫倘未死亡,孙某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不可以直接改嫁。A项错误,死亡要么自然死亡要么法院宣告死亡,不存在视为死亡的情形。C项错误,宣告失踪解决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发生改变,婚姻关系仍存在。D项正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有没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 第5题:

    共用题干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