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倒车时不慎碰到张三的车辆,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张三由于情绪激动,突然将王二推向旁边非机动车道。此时,李四正好骑电动车经过,由于躲闪不及,将王二撞伤。关于王二身体损害的侵权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和李四构成共同侵权,应由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B.王二受伤是因其与张三发生争执所至,应由王二和张三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C.应由张三承担侵权责任D.李四将王二撞伤,应由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题目
王二倒车时不慎碰到张三的车辆,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张三由于情绪激动,突然将王二推向旁边非机动车道。此时,李四正好骑电动车经过,由于躲闪不及,将王二撞伤。关于王二身体损害的侵权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和李四构成共同侵权,应由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B.王二受伤是因其与张三发生争执所至,应由王二和张三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C.应由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D.李四将王二撞伤,应由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更多“王二倒车时不慎碰到张三的车辆,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张三由于情绪激动,突然将王二推向旁边非机动车道。此时,李四正好骑电动车经过,由于躲闪不及,将王二撞伤。关于王二身体损害的侵权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 第2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解析:
    1. 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第3题:

    3、张三因出国留学,请朋友李四代为照顾其饲养的宠物狗。某日,李四牵着狗在公园散步时,王五故意逗狗,并且经李四再三劝阻仍不停止。后宠物狗因收到挑逗发狂,李四紧拉狗链无果,宠物狗最后挣脱李四的掌控将王五咬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B.李四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C.张三和李四均不需要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D.张三和李四应当对王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A 29.【答案】A 【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入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冀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本案中,李四接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委托管理企业事务,应尽到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这是典型的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A项符合题意.而B 项中:代表本企业与某公司签订超出合同授权范围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授权合同对其权限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D项未经张三同意向某杂志社支付印刷费4万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C项表面看来受托人有“以权谋私”之嫌.但是一则举贤不避亲,二则这也不会直接地、确定地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法律不禁止.

  • 第4题:

    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张三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必须是被侵夺(法律禁止的私力,如偷抢错拿,欺诈胁迫则不属于),李四已过一年,B错误。因侵占或者妨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正确。

  • 第5题:

    28、张三手里有一套房子想要出售,李四知道此事后,遂告诉了他想要买房子的朋友王五,说其自己有一套房子可以卖给王五,二人随即签订买卖合同。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B.此买卖合同无效。

    C.若张三追认,则此合同自张三追认时有效。

    D.若张三拒绝追认,李四应对王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若张三拒绝追认,李四应对王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