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其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果树,但在照看果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杨某早年丧偶,只有一个儿子在城市里工作,因此无人继续照管果园。杨某同村的邻居肖某见状便主动承担其照看果园的任务,在果园丰收之际,出钱请人摘果花费了3000元,出卖的果实获利3万元。在摘果的过程中,肖某被树枝划伤,花掉医药费500元。问题:1、肖某照看杨某的果园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肖某可否要求杨某的儿子承担自己支付的人工费3000元?3、肖某是否有权要求分享出卖果实获利的3万元?4、肖某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题目

杨某在其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果树,但在照看果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杨某早年丧偶,只有一个儿子在城市里工作,因此无人继续照管果园。杨某同村的邻居肖某见状便主动承担其照看果园的任务,在果园丰收之际,出钱请人摘果花费了3000元,出卖的果实获利3万元。在摘果的过程中,肖某被树枝划伤,花掉医药费500元。

问题:1、肖某照看杨某的果园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肖某可否要求杨某的儿子承担自己支付的人工费3000元?3、肖某是否有权要求分享出卖果实获利的3万元?4、肖某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1、肖某照看杨某果园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2、肖某可以要求杨某的儿子承担自己支付的人工费3000元。3、肖某无权要求分享卖出果实所获得的利益3万元。4、肖某因采摘果实受伤所付出的医药费应当由杨某的儿子承担。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肖某对于照管杨某的果园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其对果园进行看管并采摘果实纯粹是为了避免杨某(实为杨某的继承人)遭受损失。为此,杨某的儿子作为实际收益人应当支付肖某支付的人工费以及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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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正确答案:B
    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B。

  • 第2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B 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薛某承担侵权责任,乔某应起诉薛某,而非杨某。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接受劳务提供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侵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 第3题:

    清晨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忘了带来,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其不具备法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C项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因此A、B、D项错误。

  • 第4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谢某家属发生争执,后谢某发病,孙某假装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谢某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B:李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给李某。李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烧成了灰烬
    C:杨某与姜某约定,由杨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给予杨某一定的报酬。杨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肖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肖李某(6岁)。某日,肖甲携肖李某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肖李某并迅速逃逸。肖李某躺在血泊中,肖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肖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指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基于职务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李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杨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食的义务,但杨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肖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肖甲在肖李某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肖李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选项。

  • 第5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6题: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3 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第7题:

    警察杨某在侦办肖某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杨某以该案侦查人员赵某与被害人肖某系夫妻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杨某可以口头提出要求赵某回避的申请
    •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赵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 C、赵某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D、如回避申清被驳回,则杨某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杨某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欧某发现,认定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肖某和欧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听杨某陈述和辩解。对于该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
    • 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 第9题:

    肖某系某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肖某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B、肖某无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C、肖某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 D、肖某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某高校食堂由杨某承包,其同乡何某2008年5月3日经杨某介绍,到该高校食堂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工资800元,不缴社会保险。 12月,何某患重感冒发高烧并发脑膜炎,经过抢救、治疗,何某于2009年1月出院,其间花费医药费6500多元。 何某要求杨某报销,被杨某拒绝。何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杨某和某高校支付其医药费。 杨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杨某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

    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

    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C

    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

    李某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到,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 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 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 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 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 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考点] 保险诈骗罪、放火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ll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年满l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承担的8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
    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l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4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15题:

    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不负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
    C:假想防卫
    D:正当防卫

    答案:B,C
    解析: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

  • 第16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17题: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来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这么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解析:

    [考点]保险诈骗罪、放火罪、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答案及解析]1.对于肖某而言,首先,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承担的八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既遂,属危险犯。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8题:

    某高校食堂由杨某承包,其同乡何某2008年5月3日经杨某介绍,到该高校食堂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工资800元,不缴社会保险。 12月,何某患重感冒发高烧并发脑膜炎,经过抢救、治疗,何某于2009年1月出院,其间花费医药费6500多元。 何某要求杨某报销,被杨某拒绝。何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杨某和某高校支付其医药费。 杨某和某高校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分别是什么法律地位?请分别加以说明。


    正确答案:某高校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被诉人,因为其与何某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杨某在劳动争议中不是当事人,因为其与何某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审理结果也与杨某无关。

  • 第19题:

    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李某和肖某发现 其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属于流动 经营,李某和肖某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和肖某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合 法
    • B、李某和肖某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 定
    • C、鉴于杨某属于流动经营,李某和 肖某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D、因李某和肖某不遵守法定程序, 故处罚决定无效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 B、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 C、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 D、李某承担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 第22题:

    多选题
    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2011年真题]
    A

    甲物流公司

    B

    肖某

    C

    董某

    D

    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正确答案: C,B
    解析: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 第23题:

    问答题
    某乡农民李某承包了一片果园。秋末即将摘果时,李某一家三口因食物中毒一起住院治疗。期间突遇暴风雨,杨某为避免李某承包的果园遭受重大损失,便请了10个帮工,用一天时间替李某抢收了2000斤苹果。杨某为此支付了误工费300元。第二天,杨某怕摘下的苹果烂掉,又支付了200元请人用汽车把李某的苹果拉到县果品公司出售。杨某共得货款8000元整。半月后,李某病愈归来,向杨某索要8000元。杨某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替他抢收,李某最多能得5000元,因此杨某只答应返还李某5000元。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问:杨某的要求足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