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

题目
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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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 第2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 第3题:

    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正确答案:C

  • 第4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6题:

    2010年7月1日,王某与胡某结婚,2011年5月2日王某父亲去世,2011年9月10日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2011年10月8日王某继承其父价值10万元的遗产,胡某知道后,要求分割。该财产( )


    A.属于王某所有,但王某应给予胡某适当补偿

    B.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C.王某享有2/3,胡某享有1/3

    D.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案:D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本题,王桌继承的遗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虽然王某在离婚后实际分得该遗产,但是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选D项。

  • 第7题:

    王某幼年丧母,父亲后与继母刘某结婚,王某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抚养。王某工作后,父亲去世,继母刘某因犯病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赡养,此时()。

    A:王某可以不付给刘某生活费
    B:王某每月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刘某死后遗产由王某继承
    C:王某每月必须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
    D:王某应该赡养刘某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8题:

    王某现年35岁,当王某3岁时父母离婚,王某随母亲生活,而从此也未再与父亲见面,父亲从未对王某尽抚养的责任。母亲随后又结婚,而继父一直抚养照顾王某至成年。现在继父年老体弱,由王某负责赡养。可前几天30多年未谋面的父亲突然出现,穷困潦倒,要求王某负责替他养老送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生父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故王某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B:王某与其继父之间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王某只赡养其继父即可
    C:王某既要赡养其继父也要赡养其生父
    D:王某与其继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王某只需要赡养其生父

    答案:C
    解析:
    由于王某与继父之间仅形成抚养关系,而未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王某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母亲的再婚而消除,王某的生父对王某应当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王某亦应对生父有赡养的义务。虽然王某的生父未对王某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但父母抚养教育的义务与子女赡养的义务不是对等的,王某并未被免除对生父赡养的义务。对于王某的继父,因为继父已经抚养教育王某,故王某与继父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类似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王某应当对继父尽赡养义务。因此,王某对继父与生父均要尽赡养的义务。

  • 第9题:

    张某遛狗,王某(14岁)路过,因害怕逃奔。狗即追王,王摔倒,张某大笑并未制止。王即用弹弓打张某致其头部受伤,张遂令狗咬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C、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 A、儿媳、王强
    • B、江某
    • C、王英
    • D、王玲
    • E、李勇

    正确答案:A,B,C,D

  • 第11题:

    问答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夫妻无子女,198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8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 1995年孟某与张桌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来看望王某。此后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200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旱已结婚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于是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问:孟某和王杰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 第14题:

    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的儿子或女儿无权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由此A项错误,D项正确。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因此B、C两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 第15题:

    王帅8岁时丧母,其后父亲与继母李某结婚,王帅与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抚养。王帅工作后,父亲去世,继母李某年老多病要求赡养,法院应判决王帅( )。

    A.每月必须付给李某一定的生活费

    B.可以不付给李某生活费

    C.每月付给李某一定的生活费,李某死后遗产由王帅继承

    D.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参考答案:B
    解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后,才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题中,王帅与继母并未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可以不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 第16题:

    王某为报恩,一直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剩余遗产由其女儿和妻子平分。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故王某的遗嘱无效
    C.应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AB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 第17题:

    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 年张某去世,该住房由王某独自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B、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D、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A项错误,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张某一人为所有权人,但因是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故王某也 享有所有权。但张某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的小张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故房产并非归王某一人所有。
    B项正确,张某去世后,王某和小张的继承权生效,无论是否变更登记,其二人均对该房产享有权力,该房 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项错误,该房产是张某与妻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只登记了 张某,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项错误,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是张某的遗产开始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属于继承人 共有的,不能因为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就归王某一人所有。

  • 第18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19题:

    张某和王某结婚5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

    A:张某和王某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B:张某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张某或者王某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
    D:张某和王某到双方单位批准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形式要件。

  • 第20题: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生育了二子,收养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赡养张老太夫妇达成协议,约定父亲靠大儿子生活,母亲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兄弟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父亲居住在大儿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父亲就去世了。 2005年8月,张老太与邻村的王某再婚,子女都反对而拒绝赡养。为此,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张老太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儿媳和养女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也同意,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大儿媳也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养女则认为当地的风俗是儿子养老,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则认为母亲再婚后自己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的说法是错误的。

    • A、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无权干涉
    • B、张老太和王某结婚后,其子女可以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 C、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张老太
    • D、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但其子女对王某无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为自己购买了定期保险单,由于其子女都不尽赡养义务,而与王某非亲非帮的张某却一直照顾他,帮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王某死后,其子女却要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对此,保险人正确的处理方案是()
    A

    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张某

    B

    将保险金给付张某一半,另一半由王某子女平分

    C

    将保险金全额给付王某子女

    D

    将保险金按人头均分,张某与王某的子女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和何某夫妇于1945年结婚,生育二子王智和王勇。在辛苦操劳两个儿子成家 立业之后,夫妇俩从1970年起就与两个儿子分开生活。随着年事渐高,生活多有不便, 遂于1994年2月和儿子商量、赡养事宜。两个儿子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 议”:王某由王智负责生养死葬,何某则由王勇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兄弟两个分 别将父亲和母亲接回各自家中居住。1995年6月,王某因肺癌晚期不幸去世、在王某患病 治疗期间,王智依照协议承担了父亲的全部医疗费用。在父亲去世后,他又单独负责处理 了父亲的后事。1996年5月,何某饮食突感不适,被诊断为胃癌,住院治疗。因何某年事 已高,不能实施胃切除手术,所以一直进行化疗,医疗费用花费甚多。王勇深感独自难以 支付,与哥哥王智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智以“赡养协议”明确分配了兄 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王勇无奈,为了保障母亲的治病费用,代理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智承担起一 部分医疗费。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协议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兄弟二人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双方对各自赡养的父母都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作对赡养的具体方式的约定,法律无需干涉,因为我们可以将它变通地看作王智赡养母亲应支付的费用由王勇代为交纳,而王勇赡养父亲应交纳的费用由王智代为交纳。然而在其中一方无法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时,这种约定构成了与法定义务的冲突,实质上是使一方免除了赡养义务,因而是无效的。当母亲住院治疗,而王勇无力独立承担时,王智仍应负担部分给母亲的赡养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