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配件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配件200件,乙公司在货到后一周内付清货款。但是在甲公司即将交付设备之前,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解除合同B、宣告合同无效C、中止履行D、要求乙先付款

题目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配件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配件200件,乙公司在货到后一周内付清货款。但是在甲公司即将交付设备之前,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直接解除合同

B、宣告合同无效

C、中止履行

D、要求乙先付款


相似考题
更多“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配件的合同,约定 ”相关问题
  • 第1题:

    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合同关系
    B:行纪合同关系
    C:居间合同关系
    D: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

  • 第3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拒绝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E.甲对丙说,乙是自己的代理人,丙遂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上甲并没有授权乙

    答案:A,C,D,E
    解析:
    ACDE四项均属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被代理人之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 第4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AB选项成立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D两项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

  • 第5题:

    甲公司委托公民乙到外地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并为此开具了正规授权委托书。乙到外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后,丙又向乙推销电冰箱。乙经考察,认为该品牌电冰箱物美价廉,在丙地很畅销。于是,未经甲公司同意,乙便利用甲交给自己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又签订了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
    (1)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设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与丙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是乙未经甲的同意,而以甲的名义与丙 签订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以无效。理由如下:依正常的交易,丙与乙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其应该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在双方签 订此合同之后,丙向乙推销冰箱,丙明知乙没有代理甲购买冰箱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尽管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由于丙在主观上是恶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因此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在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2)如果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乙与丙的冰箱买卖合 同有效。因为,甲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指明家电具体包括哪些,属于授权不明,乙又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两份文件足以使丙相信乙有代理权,从而乙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甲必须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丙并不知甲是 否授权给乙,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凭这一事实,丙足以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双方的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