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精选试题

甲准备去盗窃鱼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D


甲与乙共谋盗窃某工厂仓库,甲将盗窃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将钥匙要回。后乙利用其他凶器盗窃了仓库价值3万元的货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正确答案:A


甲乙相约盗窃,甲负责寻找一辆运货车拉赃物。甲将车辆找好并交给乙后,忽然不想去盗窃了,即谎称肚子疼,未去盗窃现场。乙自行盗窃并用甲提供的车辆拉走了赃物。后来,乙要分赃给甲,甲也未接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且均犯罪既遂

B.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属犯罪预备

C.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属犯罪中止

D.甲、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CD
甲乙是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甲负责寻找车辆。甲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乙也使用该车辆盗窃成功,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且均既遂。
在共同犯罪中,只要为犯罪提供了帮助的,就构成共同犯罪。即使帮助者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其犯罪形态也和实行者一样,因为共同犯罪者是一个整体。
对于共同犯罪,关键是要掌握共同犯罪者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为他人的行为负责.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用于犯罪的钥匙,事实上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虽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因此D项正确。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望风,乙进入一住户家中,乙进入后没有发现特别值钱的财物,就没有盗窃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强奸罪既遂
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未遂和强奸罪既遂
C.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既遂
D.甲、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D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所有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得到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没有得到任何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下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表述错误的是?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B.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C.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应借鉴国外法治的经验、理念或模式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4章 第2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掌握)教材页码:P9-10参考解析:考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C项错误,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2单选题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19节 盗窃罪(运用)教材页码:P209-217参考解析: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力控制即成立犯罪既遂。本题中,甲盗窃了他人渔网,取得了对渔网的控制占有,成立盗窃罪既遂。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的难点在于对乙的行为的认定。乙在本案中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一般情况下,根据共犯从属性,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与正犯的停止形态具有从属性,正犯成立犯罪既遂,则帮助犯也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在本案中,甲盗窃的是乙的渔网,由于乙本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故乙在具体法益侵害及其结果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自损行为),乙不用为甲盗窃着手后所针对的(乙的)法益及其实害结果负责,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A、C两项错误,不当选。乙与甲的共犯关系应当仅存在于甲着手盗窃之前,此时,甲尚未着手针对乙的财产,因此乙需要为其共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构成盗窃罪预备。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3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国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王某为了给朋友李某公司获取资金,王某让李某以高息存款为由,吸引多名客户到王某银行存款,王某在客户存款时调换客户U盾,通过客户U盾将客户网上银行存款转移到李某账户名下,使李某非法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银行存款,构成贪污罪B.王某吸引多名客户到银行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C.王某盗取他人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D.王某欺骗他人到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19节 盗窃罪(运用)教材页码:P209-217参考解析:A错误。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而成立盗窃罪。王某利用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的确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焦点在于,行为对象是国有银行的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对此涉及到存款的属性问题。存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本题中,王某将储户账户里的资金划到李某账户名下,这里的资金是指储户的存款债权,而不是现实中的现金。因此,行为对象不是银行的财产,而是储户的财产(针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因此王某不构成贪污罪。B、D错误。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即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而交给犯罪行为人。本案中,被害人(客户)并没有放弃自己财产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将财物(存款)交给银行,仍由本人持有U盾而占有该款项。C正确。本案成立盗窃罪。实际上,当时王某拿的U盾并非其本人经手、保管的U盾,U盾仍然在客户的占有之下,其秘密窃取了客户的U盾,进而转移了财产,被害人对财物的转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4单选题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22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掌握)教材页码:P292参考解析: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之一并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是,如果请托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请托人构成行贿罪。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100万元,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然接受请托,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刘甲构成受贿罪,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定受贿罪。请托人陈某向有影响力的人(刘甲)行贿,因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陈某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C、D三项错误,不当选。A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5单选题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20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运用)教材页码:P256-260参考解析: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数额必须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题中,题干中给定的情节只是提到该假药的危害程度,但并没有提及甲乙二人销售假药,数额较大的情形,故甲乙二人不成立诈骗罪。AD两项错误。生产、销售假药罪为选择性罪名,甲乙二人合谋既生产又销售假药,只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无需以生产假药罪与销售假药罪并罚。B项错误。甲乙二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合谋非法行医,成立非法行医罪。同时,因非法行医与生产、销售假药之间并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故对甲乙二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C项正确。6单选题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乙非常气愤,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6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掌握)教材页码:P132-133参考解析:根据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案发时场景,可以认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后,司机乙将车停到路边,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随便停车,致丙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7单选题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8节 罪数的区分(了解)教材页码:P73-74参考解析: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规定,其与普通强奸并非普通法与特殊法的法条竞合关系。A项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如行为人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因其缺乏违法性,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因其缺乏期待可能性,故不再成立赃物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销赃一般是指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将赃物以极便宜的价格卖于对方,但如行为人将盗窃的仿真品再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则既不缺乏违法性,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此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B项错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钱某两次入户抢的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的也只成立抢劫罪,因同种数罪不并罚,最终钱某只成立抢劫罪一罪。C项错误。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据此,对周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D项错误。8单选题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使用时偷换了周某的U盾,并骗其U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为真。后郑经理用U盾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职务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19节 盗窃罪(运用)教材页码:P209-217参考解析:A项错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银行)的财产,而本案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项错误。本案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周某只是将自己的U盾交给郑某保管,并没有处分U盾内财物的意思。类似的是,周某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郑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处分了自己家中的财物,郑某用该钥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并且,本案中,郑某仅仅是指导周某使用U盾,U盾并没有脱离周某的占有,也难以认为周某处分了对U盾的占有。B项错误、D项正确。首先,U盾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其使用功能与其信用卡片相比较具有同等的、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支付功能,一个在网络银行上使用,一个在实体银行或商户POS机上使用。盗窃在实体银行使用的信用卡片明确系盗窃犯罪行为,而若盗窃在网络银行上使用的U盾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里就会出现同质行为,却有不同的罪、责、刑的不合理的现象。其次,U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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