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 )。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尚未公开的事项B.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C.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D.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已经公开的事项

题目

下列哪些属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 )。

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B.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C.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D.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已经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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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更多“下列哪些属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 )。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尚未公开的事项B.关系国家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没有药效的药,所以有药效的不是假药

    C.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违反罪刑法定

    D.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
    刑法惩罚“涉枪”型犯罪,主要是考虑到枪支具有严重的“杀伤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危害性而言,“大炮”比普通枪支更具有杀伤力,将其解释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当然解释。对于当然解释,入罪时,要求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从实质来看,大炮的杀伤力重于枪支,将大炮解释为枪支,符合实质当然。但从形式来看,根据2008年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枪支的管状器具的直径通常小于20毫米。如果大于20毫米,就不能认定为枪支。因此,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符合形式当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药品本身不符合标准,还是生产、批准程序不符合标准,都属于“假药”。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有药效的药品,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假药。B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因此,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不违反罪刑法定。C项错误,不当选。
    “情报”,是指被传递的知识或事实,是知识的再激活,是运用一定的媒体(载体),越过空间和时间传递给特定用户,解决科研,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所需要的特定知识和信息。显然,《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不宜解释得过于宽泛,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解释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D项正确,当选。

  • 第2题:

    2.单项选择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2008年司法考试单项选择真题)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BC

  • 第3题: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属于缩小解释#B.法律解释就是阐述立法者在立法时所表达的意思,因而刑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找出并符合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立法原意#C.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要合理解释刑法。无论采取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D.将强制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类推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阐述立法者在立法时所表达的意思,因而刑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找出并符合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立法原意。

  • 第4题: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A.甲将知晓的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公布,情节严重
    B.乙明知所掌握的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仍然非法提供给境外
    C.丙将并非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般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
    D.丁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行为

    答案:B,D
    解析:
    。参见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情报”的规定,以及第5条、第6条的规定。

  • 第5题:

    1、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