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张某到本村杨某家买柴油。因屋内光线昏暗,张某欲点打火机看油量。杨某看见后担心会引起火灾,上前阻止。张某坚持,并说柴油见火不着,结果张某仍然点着了打火机,引起油桶爆炸,导致张某,杨某及在一旁观看的赵某被火烧伤。杨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杨某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油品。张某的行为( )。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放火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题目

某日,张某到本村杨某家买柴油。因屋内光线昏暗,张某欲点打火机看油量。杨某看见后担心会引起火灾,上前阻止。张某坚持,并说柴油见火不着,结果张某仍然点着了打火机,引起油桶爆炸,导致张某,杨某及在一旁观看的赵某被火烧伤。杨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杨某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油品。张某的行为( )。

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B.构成失火罪

C.构成放火罪

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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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日,张某到本村杨某家买柴油。因屋内光线昏暗,张某欲点打火机看油量。杨某看见后担心会引起火灾,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从法律关系上看,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

    A.张某

    B.王某

    C.杨某

    D.张某、王某、杨某3人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
    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
    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

  • 第4题: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

  • 第5题: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失火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