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题目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中孙某欠款不还与盗窃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关联,对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所以本题中债务纠纷不以孙某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同理,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陷阱】我们在解题时不能受到“先刑事后民事”的干扰。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监禁状态时,如果该嫌疑人同时是另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转交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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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自勺分类、权利的性质
    [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往往伴随着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等。显见,A项中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合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B项正确。当选。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项中因钱某和孙某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毒死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涉及权利的性质。所谓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故D项错误,不当选。
    [难度系数]**

  • 第2题:

    张某因王某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王某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王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D、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参考答案:D

  • 第3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正确答案:D

  • 第4题:

    检察院对孙某盗窃案提起公诉, 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关于法院的审理程序,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孙某委托了辩护人, 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B.法庭宣告判决前, 应当听取孙某的最后陈述
    C.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孙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法院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 如果再次发现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审理条件, 则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依据《 刑诉法解释》 第 293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其出庭。 此处也要注意,一定是“应当” 通知辩护人出庭, 故, A 项正确。 依据《 刑诉法解释》 第 295 条第 2 款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 是审理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无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都 不能省略, 故, B 项正确。 依据《 刑诉法解释》 第 298 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二)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 三)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 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五)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 孙某当庭的作为是符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但是此时法院应当用“ 决定” 而非“ 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故, C 项错误。 依据审理程序理论,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只能转一次; 故, D 项错误。

  • 第5题:

    关于缓刑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1993年5月1日出生,2011年5月1日,王某参与抢劫行为,3个月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王某应当宣告缓刑
    B.刘某1936年8月1日出生,2006年5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在回家途中,看见一美女,又犯强奸罪,5个月后,被 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刘某应当宣告缓刑
    C.孙某等5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孙某为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但在宣判时,发现孙某正在怀孕,法院在判处孙某2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宣告缓刑
    D.宋某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法院不能对宋某宣告缓刑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缓刑剌度
    讲解:关于A项。王某在2011年5月1日犯抢劫罪时,尚未满18周岁。但是“3个 月后”的2011年8月1日,即在审判时王某已年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 审判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 般性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由于王某在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对其不应当再宣告缓刑。故A项错误,当选。
    关于B项。刘某在2006年5月1日犯盗窃罪时,其年龄是69周岁。其在2011年4月 30日当天的回家途中又犯强奸罪时,其年龄是74周岁,而且其系在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 内再次犯罪,属累犯。“5个月后”即2011年9月30日时,其虽然巳满75周岁,理应适用缓刑,但由于其属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又排除了缓刑的适用。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巳满75周岁的刘某不应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般性适用条件,对其应当适用缓刑。但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孙某不应适用缓刑。故C项错 误,当选。
    关于D项。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两种人才不能适用缓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56秦第1款的规定,对危害国 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错误,当选。

  • 第6题: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
    解析:
    (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

  • 第7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B.杨某诉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A
    解析:
    (1)选项BD:应当“延期审理”(2)选项C:应当“中止诉讼”。

  • 第8题: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 B、裁定中止审理
    • C、裁定延期审理
    • D、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

    裁定中止审理

    C

    裁定延期审理

    D

    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孙某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丙区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孙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乙区检察院

    B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丙区法院

    C

    丙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孙某才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D

    若对孙某的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且拘留时间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本题中,丙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丙区检察院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仍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②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 第12题:

    单选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

    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其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C项,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是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
    D项,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孙某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 第13题: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荆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C
    【考点】诉讼中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结合本题,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欠款,在诉讼中,孙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与孙某的盗窃案无关,且并不以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题所述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所规定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而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或者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A和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此可见,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错误。考生在对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进行掌握时,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终结的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
    【陷阱点拨】选项A是本题最大的干扰项。不少考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其实不熬,孙某的盗窃案与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无关,法院对欠款纠纷作出判决并不需要以孙某盗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

  • 第14题: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孙某是甲国派驻乙国的随员。在乙国任职期间,孙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孙某在乙国的姑母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别墅由孙某继承,但其姑母之女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B.孙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C.孙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辅导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D.孙某与使馆的一位参赞张某,因国内债务发生纠纷,张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正确答案:AC

    【考点】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
    【解析】外交代表享有的管辖权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豁免有三种例外情形:(1)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因此,答案应该是AC。

  • 第15题:

    朱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朱某损失5万元。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金钱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孙某仅有的某项财产拍卖得8万元。在执行中,发现并查实孙某已将该项财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且尚未清偿,该银行现提出行使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银行应当优先受偿

    B.朱某应当优先受偿,因其主张权利在先

    C.某银行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D.某银行应先行向法院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孙某与马某系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众人围观,孙某依靠身体优势强迫马某从其胯下钻过将马某羞辱了一番,马某气愤之下以侮辱罪将孙某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诽谤罪提出反诉,声称马某1个月前曾在邻居中间散布谣言说他和某已婚妇女通奸,并提供了证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B: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罪都可以调解
    C: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自愿撤诉,法院继续审理反诉
    D:由于马某撤诉,法院考虑到邻里关系,建议孙某撤诉,孙某不同意,遂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解释》第277条第2款规定反诉的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 第17题:

    于某在某繁华大街实施抢劫行为时,某法院法官张某和某工商局局长刘某都恰好路过,目睹了于某抢劫的全过程于某被抓获后,案件被起诉到张某所在的法院院长考虑到张某目击了案发过程,对案件比较熟悉,就让其参与本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刘某因是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B.刘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C.刘某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刘某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答案:A,B,C
    解析:
    AB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做证人,故ABC项正确。

  • 第18题: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该省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合议庭的审理和评议,认定孙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孙某也没有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孙某被关押在某地监狱服刑。在孙某服刑期间,孙某的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则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孙某故意杀人的事实确有错误
    B:证明孙某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中有一些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
    C: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D: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除了D选项之外的三个选项,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第19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执行完毕当日,在与朋友李某、孙某、赵某吃饭时说是王某举报的。李某就对张某说:“不去教训一下王某,你这口气怎么能咽下,不如等会我们去打王某一顿。”张某、孙某表示同意,赵某说不想去,孙某就威胁赵某如果不去,就打赵某,大家别做朋友。赵某没办法,就和张某、李某、孙某一起殴打了王某,生成王某轻微伤。本案中,应从重处罚的有()。

    • A、张某
    • B、李某
    • C、孙某
    • D、赵某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中国籍公民孙某与华侨赵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2年后孙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孙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2年,不应受理
    •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改编]
    A

    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

    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

    乙区检察院

    D

    丙区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发回重审后,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丙区法院是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

    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B

    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

    C

    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D

    本案为确认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