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

题目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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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答案:A
    解析:
    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分析董男与曾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同样,董男的高收入和曾女的困难,并不能否定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所以,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 第2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E.乙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②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规则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丙的继承人包括其丈夫甲和女儿及其姐姐丁,但是其丈夫甲和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 第3题: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 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母姓。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 满,尤其是7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 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 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 第4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 第5题:

    杨女士是个母乳困难的母亲,所以她选择了人工喂养她的女儿。但是刚开始喂养的时候孩子经常腹泻,分析原因是在清洗和消毒容器和工具中没有操作好,因此杨女士把孩子带来咨询,请你给予她该程序操作上的指导。


    正确答案: 工作内容:指导杨女士清洗和消毒所有配制食品的容器和工具。
    工作准备:穿戴适宜,身体、衣物上无硬器和不安全装饰,身体健康,双手清洁卫生。
    工作程序:
    洗涤:通过热水、洗涤液和清水清洗、淋洗,彻底清洗所有新买和用过的奶瓶、奶嘴、胶帽、胶垫圈、胶盖、量杯、漏斗、匙及刀等物品;用瓶刷擦洗奶瓶内面,洗掉全部奶渍;仔细擦洗颈部及螺纹处;用盐擦奶嘴的里面,挤压与揉搓奶嘴顶部,使盐与各处充分接触,这样揉擦可清除任何奶渍;在自来水下彻底冲洗奶瓶、奶嘴及其他有关器皿;用针清洁奶嘴的吸孔。
    消毒:煮沸消毒。将洗干净的用具放在水中,每样东西都要浸没在水中,然后煮沸25min。
    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在大的容器中装满冷水,加入消毒药片或消毒水;然后放入各种器皿,让奶瓶装满水,这样不会向上浮起;轻轻摇晃罐中物品,直至见不到气泡为止;这些物品留在消毒器内的时间,至少要能达到消毒效果;然后,需要时再取出这些物品,用煮沸的水冲过,放在厨房纸巾上晾干。

  • 第6题:

    问答题
    苏某(男)与牛某(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1992年牛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婚外性行 为。不久,牛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牛某没有告诉宋 某。199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1996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 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苏某动手打了牛某,牛某一 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苏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苏某的追问之下,牛某说出了事情的真 相。苏某决定与牛某离婚,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牛某抚养,苏某 不承担抚养费。1998年5月.双方正式离婚。婚后牛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 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 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1998年10月,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

    正确答案: 有。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杨某的诉求?

    正确答案: 杨某三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且双方自2004 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甲男乙女离婚后,约定小孩丙归男方抚养。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甲男乙女与丙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B

    丙归男方抚养,乙女对丙不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C

    丙归男方抚养,但是乙女仍需要负担抚养义务

    D

    离婚后,丙无论由甲或乙直接抚养,仍是甲乙的子女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白居易《长恨歌》中写道:“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杨家女”是谁的女儿?

    正确答案: “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中的“杨家女”是杨玄瑛的女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  )
    A

    章小女

    B

    李女和乙

    C

    D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章男的配偶李女,婚生子女章小女均具有继承权。在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法理,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应当认定具有扶养关系,因此,乙具有继承权。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且现在外成家独立生活,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扶养关系,甲无继承权。

  • 第11题:

    单选题
    男:李老师,您有两个孩子?女:不,我只有一个女儿。男:那照片上的这个女孩儿是谁?女:那是我们邻居的女儿,我女儿的好朋友。问:那个女孩儿是谁的孩子?
    A

    邻居的

    B

    客人的

    C

    校长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董男与曾女于2018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B

    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C

    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D

    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正确答案: A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承担第20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曾女无权要求董男给予自己生活费。

  • 第13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 第14题:

    甲男乙女离婚后,约定小孩丙归男方抚养。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男乙女与丙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 B、丙归男方抚养,乙女对丙不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 C、丙归男方抚养,但是乙女仍需要负担抚养义务
    • D、离婚后,丙无论由甲或乙直接抚养,仍是甲乙的子女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白居易《长恨歌》中写道:“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杨家女”是谁的女儿?


    正确答案:“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中的“杨家女”是杨玄瑛的女儿。

  • 第16题:

    杨力(男,60岁,无业)是郑青云(女,25岁,工人)的生父。1989年,杨力因刑事 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杨力在羁押期间,与其妻郑蕾离婚,二人协议郑青云由郑蕾 抚养。郑蕾再婚后,将女儿留在娘家随舅舅生活。1999年,杨力刑满释放。2001年,杨 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青云给付赡养费。而郑青云则认为,自己从小就跟舅舅生活, 与舅舅形成了收养关系;亲生父母长期不抚育自己,因此,自己对生父亦无赡养义务。杨力因故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吗?


    正确答案:子女仍应对杨力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父母因特殊原因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犯故意杀害子女罪和虐待、遗弃子女罪的除外)。本案中,郑青云与其舅舅之间未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故与杨力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终止,郑青云应对杨力承担赡养义务。郑青云不能以杨力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 第17题:

    问答题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 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母姓。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 满,尤其是7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 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 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且与另一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的发生存有过错。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依法做出有利于无过错一方判决的同时,还可以判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 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母姓。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 满,尤其是7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 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 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杨力(男,60岁,无业)是郑青云(女,25岁,工人)的生父。1989年,杨力因刑事 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杨力在羁押期间,与其妻郑蕾离婚,二人协议郑青云由郑蕾 抚养。郑蕾再婚后,将女儿留在娘家随舅舅生活。1999年,杨力刑满释放。2001年,杨 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青云给付赡养费。而郑青云则认为,自己从小就跟舅舅生活, 与舅舅形成了收养关系;亲生父母长期不抚育自己,因此,自己对生父亦无赡养义务。杨力因故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吗?

    正确答案: 子女仍应对杨力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父母因特殊原因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犯故意杀害子女罪和虐待、遗弃子女罪的除外)。本案中,郑青云与其舅舅之间未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故与杨力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终止,郑青云应对杨力承担赡养义务。郑青云不能以杨力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