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A:章小女 B:李女和乙

题目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

A:章小女
B:李女和乙
C:甲
D: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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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200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90年,200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200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200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66~70 问题。

    第 66 题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

    A.属于乙女个人债务

    B.属于甲男个人债务

    C.属于甲男、乙女夫妻共同债务

    D.属于甲男、乙女、丁女三人债务


    正确答案:C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扶养妻子的义务,所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 第2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

  • 第3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 第4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 第5题:

    简要案情:某酒店承包人章某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与王某开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事后查明,章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3年前刑满释放。试分析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未遂还是中止?为什么?章某是否成立累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属于犯罪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是绑架罪属于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同犯罪,李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章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章某的前罪是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

  • 第6题:

    章小女年可十二。(《汉书*王章传》):


    正确答案:王章的小女儿当年大概十二岁。

  • 第7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正确答案: 不可。
    解析: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 第8题:

    问答题
    李女、李男是姐弟,王男、王女是兄妹。李女和王男在中学读书时就产生了爱慕之情,李男与王女也互有好感。1989年,经双方父母同意,两家自愿换亲,互不要彩礼。两对儿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设酒宴招待了双方亲友。1990年,王男经商致富,染上不良嗜好,酗酒、赌博。李女为此和王男发生争吵,关系日益紧张。1991年,李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男离婚。法院认为李女与王男、李男和王女虽然自愿换亲,但未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王男提出是换亲不能解除关系,否则退亲。现已查明,李女24周岁,王男25周岁,李男22周岁,王女21周岁。 这两件“事实婚姻”应不应该承认?他们的“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该承认这两件事实婚姻,关于李女,王男的离婚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因为: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章小女年可十二。(《汉书*王章传》):

    正确答案: 王章的小女儿当年大概十二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若甲男和丁女育有一子,且甲男死亡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该由( )继承。

    A.乙女

    B.丁女

    C.女儿

    D.儿子


    正确答案:ACD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 第14题: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本题中马男和杨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只是表明杨女愿意独立承担抚养义务,并不说明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免除或终止,更不表明女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在作为实际抚养人的母亲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依法作为被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教育费。对此,《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ABC选项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是正确的,D项错误。

  • 第15题: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说是更为正确)。

  • 第16题: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和丁女同居,导致其和乙女的感情破裂,乙女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包括()。

    • A、甲男
    • B、乙女
    • C、丁女
    • D、甲男与乙女之子丙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简要案情:某酒店承包人章某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与王某开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事后查明,章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3年前刑满释放。分析上述有关人员中章某、王某、李某分别涉嫌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章某、李某涉嫌绑架罪,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因为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和李某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中章某是主犯,李某属于从犯。王某是被章某所诱骗,且扣押小孩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此王某不涉嫌绑架罪。但是,王某将吴乙非法关押达到24小时以上,涉嫌非法拘禁罪。

  • 第18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正确答案: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解析: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 第19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正确答案: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 第20题:

    多选题
    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
    A

    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打工,甲男于2003年在其打工所在城市与丙女同居生活B.家境贫寒的丁男与戊女自由恋爱三年准备结婚,戊女父母称可以,但必须先支付彩礼人民币2万元

    B

    甲男与乙女经朋友介绍恋爱结婚

    C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要求乙女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甲男外出赚钱养家。乙女辞职后,甲男说:“这个家是我在挣钱养着,家里事我说了算。并以乙女不挣钱为由不允许乙女给付其父母赡养费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和丁女同居,导致其和乙女的感情破裂,乙女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包括()。
    A

    甲男

    B

    乙女

    C

    丁女

    D

    甲男与乙女之子丙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  )
    A

    章小女

    B

    李女和乙

    C

    D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章男的配偶李女,婚生子女章小女均具有继承权。在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法理,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应当认定具有扶养关系,因此,乙具有继承权。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且现在外成家独立生活,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扶养关系,甲无继承权。

  • 第23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甲男遗产有哪些?

    正确答案: 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解析: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 第24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遗嘱有效
    解析: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