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张某和美国人川普因为贸易纠纷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双方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仲裁庭认为根据案情应该适用美国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法院进行查明 B.可以通过“专家证人”的方式进行查明 C.如果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旧不能查明,则最终可以认定无法查明 D.如果最终认定无法查明,则应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

题目
中国人张某和美国人川普因为贸易纠纷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双方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仲裁庭认为根据案情应该适用美国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法院进行查明
B.可以通过“专家证人”的方式进行查明
C.如果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旧不能查明,则最终可以认定无法查明
D.如果最终认定无法查明,则应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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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
    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
    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

    答案: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正确。

  • 第2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AB项,姓名权和同居义务都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婚前财产效力、夫妻对财产的处分都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金某国籍国为甲国,D项正确;乙国为婚姻缔结地,C项错误。

  • 第3题: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定居在纽约的中国公民王某因为一份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我国法院。关于本案中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的时效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B.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时效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C.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D.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大家一定注意,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和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致,本案是借款合同,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选项B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既然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跟着合同走,当然可以选择啦。 选项C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项表述“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正确。 选型D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表述“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正确。

  • 第4题:

    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
    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

  • 第5题: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 第6题:

    ★★ 甲国人马克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人归人马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马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马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马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马克和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B为答案。

  • 第7题: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可见,侵权责任关系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为,当事人协议确定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结果地)。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由于未有对明示的形式作出特殊要求,口头、书面均可,故选项A、B正确。由于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选项D正确,C错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被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参见后法第21、27、28、43、44、70、71条的规定。

  • 第8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符合中国法即可
    •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国人A和B常年在北京经商并定居,某日两人一同去俄罗斯出差,因醉酒发生口角,B用酒杯砸伤了A的头部。回到北京后,A向北京的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处理此侵权纠纷
    • B、法院应当适用俄罗斯法处理此侵权纠纷
    • C、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形式选择适用的法律
    • D、因当事人都是甲国人,所以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单选题
    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下列何国法?( )
    A

    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B

    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C

    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D

    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对

  • 第11题:

    不定项题
    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的一外资企业工作,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后房价跌落王某很想在美国低价购买一栋房产。2010年6月,王某在北京与公司一美国同事凯瑟琳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凯瑟琳帮忙在美国物色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双方未约定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2011年5月,王某和凯瑟琳因代理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

    法院在认定王某和凯瑟琳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美国法

    B

    法院在认定王某和凯瑟琳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C

    假设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该委托代理适用中国法,法院则依照中国法审理该案

    D

    假设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该委托代理适用美国法,法院则仍按照中国法审理该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所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民事关系,是指代理人关系的成立终止、代理人取得佣金或报酬的权利和金额、无权代理时代理人与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至少就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而言代理人的权限等事项。
    本题AB项中王某与凯瑟琳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即签订代理协议的中国法律。故本题B项正确,A项错误。
    而CD项中,假设双方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了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根据前述规定则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的法律来审理该案件。所以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 第12题:

    多选题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在本题中,信托财产地法律和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均为中国法,因此,若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 第13题:

    德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德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德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德国法、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即中国法适用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德国法,可见,A对,C错。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在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与德国分别注册了商标,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如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B错,D对。

  • 第14题:

    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但一直没有生育,张某和王某决定到中国收养一个孩子,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养的成立适用中国法
    B.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C.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
    D.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种法律是“和”的关系。这一规范也是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唯一一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按照题目中表述,显然应该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所以A项错误。 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题干,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所以应该适用美国法,B项的表述错误。 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国为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C项正确。 选项D错误。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涉及弱者利益的保护。之前已经总结过考虑弱者利益保护的“两个半”条款,大家一定注意。

  • 第15题:

    中国人李某和美国人川普因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双方没有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李某和川普分别在其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援引美国法律支持自己的观点且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美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B.如李某和川普在法庭辩论中一致认为德国法对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他们可以将本案的准据法变更为德国法
    C.本案中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D.如果李某和川普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则可认定为无法查明外国法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题干中的表述是典型的默示选择。《〈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题干中的表述显然符合上述规定。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变更以双方协议为要件,至于好不好并不是关键。不要觉得太惯着当事人,这是人家应得的权利。选项C正确。本案中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准据法进行了选择。外国法查明的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该提供。所以本案中的准据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查明。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D项中的表述是法院等机构为查明主体时不能查明的标准。

  • 第16题:

    英国人麦克和中国人李铭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

    A:应当适用美国的民事诉讼法
    B:应当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
    D:应当适用英国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 第17题:

    法国人埃维耶与某信托公司在北京签约,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的s大厦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5岁的幼女玛利亚。埃维耶与信托公司后因S大厦租赁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B.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法国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巴西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玛利亚利益的法律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对、B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信托关系适用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本题信托财产所在地与信托关系发生地均为中国,因此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

  • 第18题:

    中国甲公司在纽约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受委托在中国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则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因为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B.美国法律,因为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C.英国法律,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代理适用的法律
    D.国际统一商法


    答案:C
    解析:
    考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讲解:《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代理行为地是中国,代理关系发生地是美国纽约,但由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有关于代理的准据法约定,因此,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律。所以C正确。

  • 第19题:

    中国公民小明通过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经常居所地位于法国巴黎的某建筑公司,并被建筑公司派到利比亚工作。回国后与建筑公司就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法国法律
    B.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利比亚法律
    C.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即中国法
    D.该纠纷适用利比亚法律,也可以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 第20题:

    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下列何国法?( )

    • A、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 B、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 C、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 D、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多选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

    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李某是否改从其丈夫姓氏关系到李某的姓名权,双方是否应当同居,均属夫妻人身关系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李某与金某定居于北京,即其共同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夫妻双方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金某国籍国法,即甲国法。但李某与金某并无相关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即适用中国法

  • 第22题:

    多选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

    婚姻对他们的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中国人齐红与甲国人马克2013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协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

    婚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适用甲国法

    B

    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

    C

    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D

    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应适用乙国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与家庭。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双方定居于北京,即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协议,不能认定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D错误,双方并无相关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即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