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B、银行托收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翔宇公

题目
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B、银行托收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在托收中所起的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故B选项错误。本题中,采取的是付款交单的方式。而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收款过程中,只有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代收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付款交单的要求,其有过错。故A选项错误。在托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只有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应注意,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更多“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B.银行托收是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在托收中所起的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故B 选项错误。本题中,采取的是付款交单的方式。而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收款过程中,只有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代收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付款交单的要求,其有过错。故A 选项错误。在托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只有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应注意,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 第2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也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是纽约,因此动产适用纽约法律。故选C和D,排除A与B。

    A.高新农业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B.因为高新农业公司是营口分行的委托人,营口分行又是Et本商业银行的委托人,所以可以视为在高新农业公司和日本商业银行之间有合同关系

    C.高新农业公司只能委托营口分行向日本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D.如果木松公司不付款,营口分行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正确答案:ABD

    【考点】托收当事人的关系+;银行的义务和免责
    【解析】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AB项错误。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故C正确。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银行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故D错误。

  • 第3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 )

    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
    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

    答案:D
    解析:
    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

  • 第4题:

    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 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 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 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
    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 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
    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
    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 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


    答案:D
    解析:
    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 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 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 的付款交单(D/ 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 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 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 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 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 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 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
    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托收
    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 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 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 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 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 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 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 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 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 第6题:

    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即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交出口商银行(托收行,即商业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向()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 A、出口商
    • B、进口商
    • C、托收行
    • D、委托人

    正确答案:B

  • 第7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 第9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陶瓷的合同,付款方式是D/P。提单由“凌云”航运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出现乙公司未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美国商业银行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

    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

    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

    D

    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因为美国商业银行只负责通知和代收,并不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项,因为乙公司未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显然乙公司手中没有提单,但是承运人仍放货,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D两项,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 第10题:

    问答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G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请解释D/P的付款条件。

    正确答案: D/P是指托收业务当中的付款交单,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付于进口商的托收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如果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即期付款交单。如果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称为远期付款交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与瑞典R公司以CIF价成交,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After B/L Date,公司同意由瑞典R公司指定的Y银行为代收行。公司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付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其通过Y银行向瑞典R公司收取货款。提单签发后40天后,货物到达瑞典哈尔姆斯塔德,R公司因为急需货物,凭信托收据向Y银行借取单据提货,后汇票到期时,瑞典R公司以货物包装不合格拒付。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我方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Y银行收取全部货款,因为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条件为D/P60DaysAfte,B/LDate,而代收行(Y银行)未经委托人授权,仅凭R公司出具的信托收据自行将提货单据借出,则代收行应对出口商和寄单行负全部责任,承担付款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哪些说法正确?(  )
    A

    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

    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

    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

    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
    ABC三项,本题中的乙公司为委托人,A银行为托收行,B银行为代收行。故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属于委托关系。
    D项,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或不使用汇票的商业单据托收方式。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 第13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2008年6月,中国山西A公司与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日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社,开证行为日本大友银行,通知行为富通银行北京分行,信用证要求日本富通银行北京分行保兑并议付。9月1日,山西A公司以多式联运方式,将煤炭从山西装火车到秦皇岛,用轮船运往日本,船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10月5日,山西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日本富通北京分行议付。9月7日.富通行北京分行将付款通知单交给山西A公司。9月15日,富通北京分行告之山西A公司遭开证行大友银行拒付,理由是:提单本显示“已装满”字样。据此,大友银行要求富通北京分行退回全部单据。山西A公司则认为单据相符,不同意退单,要求富通北京分行付款。富通北京分行认为开证行不付款,自己也没有付款的义务。 关于大友银行拒付的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理由正确,因为只有“已装船”提单才与信用证相符 B.该理由正确,因为只有“已装船”提单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该理由不正确,因为提单不必注明“已装船” D.该理由不正确,因为陆海联运提单不必表明“已装船”字样


    正确答案:D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 若提交海运提单必须表明“已装船”;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山西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 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须注明“已装船”字样。因此,大友银行拒付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 第14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答案:A,C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

  • 第1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陶瓷的合同,付款方式是D/P。提单由“凌云”航运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出现乙公司未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美国商业银行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
    D、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

    答案:B,D
    解析:
    A项错误,因为美国商业银行只负责通知和代收,并不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项正确,因为乙公司未付款读单就将货物提走,显然乙公司手中没有提单,但是承运人仍放货,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D项主要是考查对D/P的掌握,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所以D项正确。C项是承兑交单,故错误。

  • 第16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C,D
    解析: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

  • 第17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 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 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 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 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 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 是委托关系 . .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 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 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 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 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 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 第18题:

    我国某公司与瑞典R公司以CIF价成交,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After B/L Date,公司同意由瑞典R公司指定的Y银行为代收行。公司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付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其通过Y银行向瑞典R公司收取货款。提单签发后40天后,货物到达瑞典哈尔姆斯塔德,R公司因为急需货物,凭信托收据向Y银行借取单据提货,后汇票到期时,瑞典R公司以货物包装不合格拒付。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我方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Y银行收取全部货款,因为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条件为D/P60DaysAfte,B/LDate,而代收行(Y银行)未经委托人授权,仅凭R公司出具的信托收据自行将提货单据借出,则代收行应对出口商和寄单行负全部责任,承担付款责任。

  • 第19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的托收。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到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B公司经理未付款赎单即凭保函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 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 C、依本案约定的支付方式,代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
    • D、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

    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案中,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故C错。

  • 第22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某商业银行省分行通过其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省分行与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

    省分行是托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C

    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D

    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E

    如果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任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正确答案: A,E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l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你认为该B轮船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B轮船公司难辞其咎,必须进行赔偿。
    原因有二:第一,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第二,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海运提单不仅是一份运输合同、收货凭据,而且还是一份物权凭证,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而现在货物被C公司凭据伪造的提单冒领,因此,承运人必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