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

题目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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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l00万元,半年前欠丁l00万元,但甲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仅有的楼房作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嗣


    正确答案:C
    [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3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
    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
    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
    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第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2018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
    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
    2020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做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2)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5)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与戊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2)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若乙与丙均主张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购买;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3:5)行使优先购买权。
    (5)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 第6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价款一次付清。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乙、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B.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甲应当征得乙、丙同意
    C.如果甲、丁未通知乙、丙即完成份额转让,乙、丙有权主张甲、丁之间的转让无效
    D.如果乙、丙也想购买,乙、丙、丁三人应当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分别购入甲转让的份额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C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不论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还是对内转让,都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要求。

  • 第7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

  • 第8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后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丙、丁。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C: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3)选项D: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9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B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戊,其他共有人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所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戊,虽然没有通知甲、丙、丁,但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房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

    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

    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目超纲。考查的知识点为《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B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C错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错误。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选A。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块玉石,根据约定,三人对该玉石的份额分别是3:3:4。现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丁知道后打算以直接支付20万元的价款买下该份额。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转让给丁的行为属于对外转让,因此甲丁转让其共有份额,须征得乙、丙同意

    B

    若乙以20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则甲应当将份额出售给乙

    C

    若丙以立即支付20万元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但甲需要向丙借款,则甲应当将该份额出售给丙

    D

    若甲在乙、丙之间选择一人转让其份额,则另一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BC两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乙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同样,丙要求甲提供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情形。

  • 第13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选项B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乙、丙、丁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戊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丙是分期付款,戊的付款条件优于丙,故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若甲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14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5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A.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B.正确。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C.错误。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16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17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 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 5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时,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C. 如丙以500 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 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 B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选项 C:戊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而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非同等条件,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4)选项 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8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和管理未做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C选项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BD错误。
    完全超纲

  • 第19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教材无相关内容。

  • 第20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A正确。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选项D表述正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当选。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80万、50万、3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

    丁可以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15日

    D

    丁欲将其份额转让给甲,则乙、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B项,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15;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因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一定均为15日。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6年真题]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无论是将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还是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人,均无须经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同意。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则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向共有人之外的戊转让其共有份额,共有人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丙、戊都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戊愿意一次付清价款,该给付方式优于丙提出的分期付款方式,因此丙、戊的条件不同等,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未交待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甲如果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第23题:

    单选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