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红光公司实行分立改制,以其物业管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作为出资,与王涛等三位自然人组成富光物业公司。改制前红光公司欠陆矿公司取暖用煤款100万元,改制时红光公司通知了陆矿公司,但未征求其意见。改制后红光公司无力偿还欠款。陆矿公司的煤款应( )。
A.只能由富光物业公司负责偿还
B.只能由红光公司负责偿还
C.由红光公司与富光物业公司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D.由富光物业公司在接受财产范围内与红光公司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第2题:
关于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B.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D.劳务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A与B均为国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6题:
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结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第7题:
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8题: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9题: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要求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应占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达到法律的比例
第10题: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要求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应占注册资本的30%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11题: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12题: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要求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应占注册资本的30%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13题:
关于富通北京分行拒付的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理由正确,因为富通北京分行只是大友银行的代理人,没有付款义务 B.该理由正确,因为富通北京分行与山西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C.该理由不正确,因为富通北京分行是保兑行 D.该理由不正确,因为富通北京分行已将付款通知单交给山西A公司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资50%。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回答以下第题:关于该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第17题:
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结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18题:
税务稽查局张悦与李雪2009年5月12日,到方圆公司开展税务检查,获取如下资料: 资料一:2007年方圆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正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属非关联方),价款936000元(含增值税)。2008年正大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议,正大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转为方圆公司对正大公司的投资。正大公司转让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0元,市价为340000元(不含增值税);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交易税费略),股票市价为每股5元。正大公司没有对转让的产品计提减值准备,方圆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方圆公司和正大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其他相关税费略。 资料二:2006年方圆公司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共计发生支出90万元,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每年已经摊销金额为30万元,经检查实际的使用期间为5年。 针对资料一,2008年方圆公司获得的还债资产,其计税基础为()。
第19题:
乙公司未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甲公司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甲公司用已设定抵押的厂房出资
甲公司用丙企业租赁的设备出资
乙公司用其财产为甲公司的出资作担保
第20题:
董事会成员一共15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2年
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21题:
甲公司最低应出资330万美元,乙公司最低应出资770万美元
甲公司最低应出资360万美元,乙公司最低应出资840万美元
甲公司最低应出资396万美元,乙公司最低应出资924万美元
甲公司最低应出资990万美元,乙公司最低应出资2310万美元
第22题: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要求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应占注册资本的30%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23题:
对
错
第24题:
董事的任期3年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