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

题目
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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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

  • 第2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

  • 第3题:

    2010年2月,张某与李某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于2011年2月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民法通则》,若发生下列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李某于2011年3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B.张某于2011年4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C.李某于2011年4月口头同意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D.张某于2011年5月口头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张某于201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答案:C,D,E
    解析:

  • 第4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 10万元,以自有的一台生产机器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答案:错
    解析:

  • 第5题: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 .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B .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C . 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D . 如果约定了利息,则法院对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2016教材P176页,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款合同如果没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 第6题:

    王某和李某结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100万元,一直未偿还。后来,王某和张某因离婚诉至法院,王某主张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李某应承担以上借款债务。而李某主张王某将该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其不应承担相关债务。关于该笔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不真实,则张某应承担债务的一半。
    • B、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不真实,则张某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 C、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真实,则张某不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 D、若张某和王某的说法均无法证实,则王某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梁某知道赠与行为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起诉时未逾1年。

  • 第8题:

    问答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梁某并未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除了应归还本金外还应偿还借款期间和逾期的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B

    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C

    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D

    法院对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A
    解析: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以准许。因此,本题应选B才符合上述规定。”

  • 第10题:

    单选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本案中银行转账凭证以其文字内容证明待证事实,属于书证。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对案件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该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二人存在经济交易往来,并不能单独证明战某已经向牟某借款5万元这一借款关系,属于间接证据
    B项,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本案中该短信只记载战某有向牟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单独证明战某已经向牟某借款5万元,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C项,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该录音只记载战某有向牟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单独证明战某已经向牟某借款5万元,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D项,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战某主张牟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对此负有证明责任,其提出的借条复印件属于战某主张牟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的本证,而非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的反证。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 第12题:

    单选题
    2001年7月,章某向聂某借款20万元。在同村王某的见证下,双方口头约定期限6个月,利息1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聂某实际交付19万元于章某。同年12月,章某向聂某偿还了19万元。2002年,聂某数次追讨利息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判决?()
    A

    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

    B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C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D

    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而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汪某和郑某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追加林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某和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确定了林某承担一定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调解协议不需要征得林某的同意
    B:该调解协议不能确定林某承担责任
    C: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林某
    D:林某反悔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调解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责任。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与判决不同,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书需要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需要征得第三人的同意,A选项不需要征得林某同意是错误的,B选项不能确定林某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所以,A、B选项错误。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所以,C选项正确。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D选项错误。

  • 第14题: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所以,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15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对此进行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16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17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郑某系某派出所民警,2010年5月期间,郑某受指派办一起强奸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父母宴请及3000元财物后,郑某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派出所领导汇报,致使汪某1年多不能归案,郑某的行为构成()。

    •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B、包庇罪
    • C、徇私枉法罪
    • D、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20题:

    多选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

    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

    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

    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 第21题:

    问答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析: 详见答案。

  • 第22题:

    问答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台生产机器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