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0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 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 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A.依据普通法处理 B.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 C.依据衡平法处理 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题目
1790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 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 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A.依据普通法处理
B.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
C.依据衡平法处理
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题目涉及的案例是普通法院确立的先例和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即普通法和衡平 法的冲突,所以依据衡平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衡平法来处理案件。所以本题应当选C项。考生需要注意 的是普通法就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的组成就是大量的先例判决,所以选项A和 B是相同的。至于选项D,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先例具有解释权,这与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权是不同的,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它 最'基本的原则是“遵循先例”,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最重要、影 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通过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 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特点有:①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②“补偿性”的制度(与普 通法相比);③当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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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3年1月,张玉春(女)与赵玉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赵小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5年11月张玉春再婚,赵玉山几次接孩子未果。2006年1月。赵玉山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张玉春向法院起诉。问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

    A.张玉春与赵玉山均为赵小山的监护人

    B.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张玉春不允许赵玉山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赵玉山欲行使对赵小山的抚养权,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正确答案:ABD
    「考点」监护人的设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解析」A项,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是监护人。B项,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有效。《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C项不正确。

  • 第2题: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随意变更吗?

    我的丈夫是再婚,和他前妻有一女,今年四周岁。判给他前妻抚养。我是初婚。丈夫的前妻知道我现在怀孕了,怕我们将来对前妻的孩子不好,要求更改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丈夫,但是孩子她不肯给我们带,她要求自己带,但我们每个月还是要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抚养权归我丈夫,但孩子她带,这样可以吗?如果将来她哪天不带那孩子了,是不是随时可以扔给我们?这样我岂不是很没保障?而且当初我们家人和我都是看着那孩子没跟着我丈夫,我们家人才同意我嫁给他的。现在这样,我该怎么办呢?我们才结婚不到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协商不成的话,那你只有收集她遗弃、虐待孩子的证据然后到法院去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放心,如果对方确属于你所说的情况,你有很大的把握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费和抚养权都不可以随意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

  • 第3题:

    正确处理再婚家庭生育问题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 A、再婚家庭孩子数量
    • B、是否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C、是否收养孩子
    • D、孩子抚养权归属

    正确答案:A,C,D

  • 第4题:

    女方无房,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第5题:

    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依据普通法处理
    • B、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
    • C、依据衡平法处理
    • 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A,D

  • 第6题:

    母系社会中,()抚养孩子。

    • A、部落
    • B、长老
    • C、母亲
    • D、父亲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离婚协议书中需要明确的三项主要内容是()。

    • A、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
    • B、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如何履行
    • C、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并履行、孩子抚养问题、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 D、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单选题
    在离婚导致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孩子处于哺乳期内,抚养权原则上属于女方

    B

    抚养金的负担数额和负担期限原则上由法院判决

    C

    如果抚养金数额经协议确定,则子女不能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定数额的要求

    D

    如果在抚养问题上和双方发生争执,则法院将会根据原夫妻的利益情况判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张女士刚生下孩子一个多月,却发现了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
    A

    张女士的老公

    B

    张女士

    C

    有钱的一方

    D

    工作稳定的一方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姜×,男,8岁,小学一年级学生。他生活在一个离异家庭,7岁时,父母离婚,孩子判给父亲抚养。父亲挣钱多,对儿子的教育不上心,但花钱的要求几乎都能满足。久而久之,儿子花起钱来“出手不凡”,然而在学业上却一塌糊涂。母亲看不过,通过法院判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母亲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孩子重新变得像从前一样天真、活泼、可爱。然而,事情不是像她希望的那样。儿子向母亲念叨父亲好。母亲于是便每天给孩子两三元钱零花,这点钱在胃口己经很大的儿子那里简直就像杯水车薪。儿子的欲望满足不了,他开始想办法“自谋财路”。他把眼睛盯在母亲的钱包上,甚至偷走了母亲的金戒指。请根据材料分析姜×产生以上行为的原因,该如何进行辅导?

    正确答案: 姜×的行为是偷窃行为,但偷窃的对象仅限于父母或亲戚,尚未发展到公共场所,应当说,这时进行咨询矫治还较为有利。姜×的偷窃行为十分复杂。它既说明了家庭离异对于子女行为的不良影响.也反映出重物质满足、轻心灵培育的家教方式对孩子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如果不是孩子的母亲及时从生父那里争得抚育权,孩子以后会变成什么样于恐怕是不堪设想的。
    辅导策略:
    第一,动之以情,好好向孩子谈谈母亲目前的处境和工资收入,激发孩子对母亲的同情心和亲近感。
    第二,采用行为契约法帮助孩子矫正偷窃行为。可让孩子写一份书面保证,从今以后不再偷钱花,放在孩子可以经常看到的地方。定期要孩子汇报执行情况(三日一次或一周一次)。及时予以鼓励强化,必要时可设计考核情境(有意将钱款放在孩子可以找到的地方,观察其反应),对孩子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为了维护孩子的自尊心,不要将孩子的偷窃行为向外宣扬,有关行为契约的情况也要替孩子保密。
    第三,继续给孩子一定的零花钱,但为其建立储蓄箱和小帐本,鼓励孩子省下零花钱存入储蓄箱.并将零花钱的开销记在小帐本上(可简单记)。这样做的目的是培养孩子节俭的习惯,逐步控制其消费欲望。
    第四,星期天多带孩子到娱乐场所游玩,密切母子感情,陶冶孩子的情感,增加积极的情绪体验,逐渐弱化和消退不良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经离婚的父亲是否有责任赔偿?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为,由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离婚的父亲,仍然是孩子的父亲,也有给未成年的孩子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怎样赔,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孩子弄坏别人的东西价值昂贵,生母负担有困难,离婚的父亲也是应该尽义务负担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王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王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三百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由王某抚养。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和J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王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王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王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三百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由王某抚养。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和J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王抚养。


  • 第14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15题:

    本人婚姻双方都是再婚情况,女方生育两孩子,离婚后抚养一个女孩子。本人前段婚姻无生育孩子,这样可以在申请生育一个孩子吗?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 第16题:

    夫妻之间的冲突发展到必须分手才能解决问题,为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父母必须()。

    • A、做好离婚关系的处理
    • B、尽快为孩子建立新的家庭
    • C、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D、主动认错、勇于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经离婚的父亲是否有责任赔偿?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为,由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离婚的父亲,仍然是孩子的父亲,也有给未成年的孩子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怎样赔,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孩子弄坏别人的东西价值昂贵,生母负担有困难,离婚的父亲也是应该尽义务负担的。

  • 第18题:

    在离婚导致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孩子处于哺乳期内,抚养权原则上属于女方
    • B、抚养金的负担数额和负担期限原则上由法院判决
    • C、如果抚养金数额经协议确定,则子女不能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定数额的要求
    • D、如果在抚养问题上和双方发生争执,则法院将会根据原夫妻的利益情况判决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有一对夫妇均为双眼皮,他们各自的父亲都是单眼皮。这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单的孩子,那么这对夫妇再生一个单眼皮孩子的概率为()

    • A、25%
    • B、0%
    • C、75%
    • D、100%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固当时乙士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  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  (2)孩子已过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  问: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夫妻之间的冲突发展到必须分手才能解决问题,为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父母必须()。
    A

    做好离婚关系的处理

    B

    尽快为孩子建立新的家庭

    C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D

    主动认错、勇于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女方无房,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A

    依据普通法处理

    B

    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

    C

    依据衡平法处理

    D

    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在欧洲大陆,扩大化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罗马法复兴(11-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以《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为代表形成两个支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
    1、法律渊源传统:具有制定法传统,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法典编纂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法律结构传统: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4、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演绎法(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诉讼程序传统: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地位也是日渐提高的,虽然还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已经得到重视,尤其是在行政法中,法国的行政案件基本是依据判例判决的。
    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C错误的把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传统——当事人主义当作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传统,而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 第24题:

    单选题
    离婚协议书中需要明确的三项主要内容是()。
    A

    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

    B

    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如何履行

    C

    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并履行、孩子抚养问题、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D

    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