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题目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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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内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诉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B.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条款视为书面管辖协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C.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都是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ABD.“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A正确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B正确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C错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D正确。

  • 第2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正确答案:ABD
    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暂和执行,D正确。

  • 第3题:

    位于浙江的一制衣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正确答案:AD
    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

  • 第4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正确答案:D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被解除后管辖协议仍有效,A项错误。
    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应当选择其中一省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选项错误。
    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因此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C选项错误。
    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 第5题:

    200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该文件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B.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C.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 第7题:

    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 第8题:

    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高院向该人送达
    • B、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
    • 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
    • D、采用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下列关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2004年8月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B、2004年8月首次完成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互认
    • C、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签署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自动成为香港测量师
    • D、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资格互认是内地与香港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之一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B

    “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C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D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分支行备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分析如下:
      AB两项,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C项,第三条规定,“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D项,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B项,《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是有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
    C项,《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D项,《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 第13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D

    随题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第14题: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正确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 第15题:

    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有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正确答案:D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定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本题的雇佣合同并不适用该安排。

  • 第16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 第17题:

    共用题干

    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
    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答案:A,C,D
    解析: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


    【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 第18题:

    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

    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
    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
    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
    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

    答案:A,B,D
    解析: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

  • 第19题:

    论述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997年7月1日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依据的是1958年的《纽约公约》,但香港回归后,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有本质的区别,自当不应再适用该公约,从而带来一些不便,需要达成新的安排。200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贯彻“一国两制”、“协商一致”、“有效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仍“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以保持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涉外裁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内地执行香港裁决时,对于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继续适用。而香港执行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也应包括截止至1999年5月内地依据《仲裁法》成立的148家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裁决。且两地仲裁裁决需要到对方区域执行的,当事人的申请也应符合该安排第3条、第4条的要求。且审查均只限于程序问题,不涉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公共秩序制度虽仍应保留,但既属一国之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当严格限制公共秩序条款的适用。

  • 第20题:

    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关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执行,依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被申请人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B、被申请人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C、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D、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该安排生效后一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

    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

    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

    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C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14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D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 第23题:

    多选题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

    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

    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

    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项,《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项,《安排》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D项,《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

  • 第24题:

    单选题
    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高院向该人送达

    B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

    C

    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

    D

    采用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
    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