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
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
更多“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 )

    A.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C
    C。

  • 第2题:

    崔某欲杀死成某,指使不满14周岁的李某将敌敌畏投入成某的菜中,成某当场死亡。崔某和李某为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 第3题:

    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乘坐何某的出租车。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l500元,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趁机将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答案:BC
    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共八种:(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
    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

    答案:A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5题:

    小学生崔某在学校走廊内鼓掌喧闹,被副校长撞见。副校长拍打崔某后背几下,说:“你起哄什么,幸灾乐祸呀!”于是拽住崔某的衣服去八班。崔某边走边嚷:“校长凭什么打人?”崔某的班主任许老师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两耳光。崔某感觉听力下降,耳鸣。经法医鉴定,崔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问题1][简答题]
    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说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意义。


    答案:
    解析:
    (1)教师体罚学生是违背教育规律和教师道德的。
    (2)“许老师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两耳光”,导致“崔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这则事例告诉我们,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利于强化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利于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
    (3)教师应该做到:爱岗敬业,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身心地投入教育实践中;热爱学生是师德的核心。教师应关心学生,尊重、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为人师表,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将做人与育人统一起来,时时处处为学生做榜样;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不断钻研,不断进取。

  • 第6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丁某与崔某构成共同犯罪
    •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 C、崔某构成窝藏罪
    •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D

  • 第7题:

    丁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将实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丁构成盗窃罪
    • B、丁构成盗窃枪支罪
    • C、崔某构成窝藏罪
    •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D

  • 第8题:

    甲县的高某与乙县的崔某在丙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尊唐三彩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并约定履行地为甲县,后崔某怀疑此尊唐三彩系"做旧"赝品发电子邮件告诉高某自己不想买了,要求解除合同。高某欲起诉要求崔某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 B、只有甲县法院有管辖权
    • C、只有乙县法院有管辖权
    • D、只有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A

  • 第9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第10题:

    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1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 B、终止,因为被代理人已死亡
    • C、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
    • D、不能确定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是(  )。
    A

    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

    B

    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

    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

    D

    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A项,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项,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C项,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D项,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12题:

    单选题
    魏某3月1日下午在小区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超市立即将魏某送至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心血管狭窄,属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家属调查后发现魏某是在与另一名顾客孙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倒地,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孙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

    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

    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争执导致魏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D

    魏某的死亡应由魏某、超市、孙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的孙某在争执时并不知魏某的身体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孙某不负刑事责任。A、C、D项均错误。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确有因果关系。故本题参考答案选B。

  • 第13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答案暂无

  • 第14题:

    崔某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李某,未发生李某死亡的结果。崔某的认识错误属于( )。

    A.行为的认识错误

    B.法律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农民崔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苗某和女儿崔艳便与崔某失去联系。1996年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崔某死亡。此后不久,崔艳患重病,苗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易某热情相助,使崔艳转危为安。易某膝下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是喜欢崔艳,两家一直有着比较融洽的关系。1997年,易某提出收养崔艳,苗某知道自己很难抚养崔艳,而且崔艳也很喜欢易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1997年,苗某同邻村古某登记结婚。1999年,古某遇车祸死亡。2000年,失踪多年的崔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崔某的死亡宣告。崔某要求与苗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易某,当初收养崔艳时未征得他的同意,完全由苗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易某与苗某均不同意崔某的主张,崔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要求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要回被他人收养的孩子,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的原因与宣告失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在宣告失踪之外还要专门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这是因为,宣告失踪虽然可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及稳定一部分财产关系。但是,如果失踪这种状态长久持续下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为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会给其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严重影响,对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十分不利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与宣告失踪不同,即对失踪时间的要求。宣告失踪只要2年,而宣告死亡要求4年,如果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能预见的事件。宣告死亡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3)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还债,其继承人亦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还债。但是,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有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生还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死亡宣告撤销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如不存在,应给予适当补偿。
    (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
    (4)如被宣告死亡的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中,易某收养崔艳是合法的、有效的,崔某要求要回崔艳是不合法的。此外,苗某与古某登记结婚之时,其与崔某的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尽管古某后来死亡,也不能认为苗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而要根据苗某本人的意见而定。

  • 第16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解析:
    丁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提包,并不明知包内有枪支,不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丁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崔某不构成窝藏罪,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选项正确。

  • 第17题:

    崔某在中央电视台附近开了家酒吧,字号为“小崔酒吧”,邻居王某见状,认为崔永元知名度很高,小崔已经构成其独特称呼,崔某的酒吧起这样的名称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崔某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 B、崔某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
    • C、王某可以提起诉讼
    • D、小崔不是崔永元的姓名,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崔某系某单位女勤杂工,现年45岁,平时性格内向,不善交往。2011年4月5日,崔因琐事与单位女工人李某发生纠纷,气愤之中,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将李某的头部砸破,鲜血直流(经医院治疗,李某头部轻微伤缝合3针,用去医疗费400元)。民警发现后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崔某接受询问后,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异常。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她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此次在派出所受各种内外因素刺激而发病。崔某实施的殴打他人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派出所应按照殴打他人对崔某予以治安处罚。因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崔某罚款五百元。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本案中,经医学鉴定和调查证明,崔某是在殴打他人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各种内外因素刺激,突发精神分裂症,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崔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19题: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 A、持枪抢劫
    •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C、抢劫致人重伤
    •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 第22题:

    崔某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8年后因思家心切回到家中,才知两年前其妻吴某已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崔某,并已与张某结婚,崔某与吴某的10岁女儿已依法由刘某抚养。根据《民法总则》,如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
    • B、确认吴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 C、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主张刘某对其女儿的收养关系无效
    • D、假设崔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吴某没有再婚,则其与吴某的而婚姻关系自被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多选题
    崔某在中央电视台附近开了家酒吧,字号为“小崔酒吧”,邻居王某见状,认为崔永元知名度很高,小崔已经构成其独特称呼,崔某的酒吧起这样的名称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崔某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B

    崔某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

    C

    王某可以提起诉讼

    D

    小崔不是崔永元的姓名,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县的高某与乙县的崔某在丙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尊唐三彩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并约定履行地为甲县,后崔某怀疑此尊唐三彩系"做旧"赝品发电子邮件告诉高某自己不想买了,要求解除合同。高某欲起诉要求崔某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B

    只有甲县法院有管辖权

    C

    只有乙县法院有管辖权

    D

    只有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未履行合同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且约定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审理都较为便利,所以,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A项正确,B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