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办公楼建设期为3年,有效经过年数为10年,现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35年,则计算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 )年。A.35B.45C.48D.50

题目

某综合办公楼建设期为3年,有效经过年数为10年,现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35年,则计算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 )年。

A.35

B.45

C.48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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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有一幢旧办公楼,在其建成10午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建筑物经济寿命为45年。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 )年。

    A、 45
    B、 35
    C、 50
    D、 60

    答案:A
    解析:
    此题属于掌握的范畴。是在考查建筑物折旧的计算方法。在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年限对建筑物经济寿命的影响,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的,应按建筑物的经济寿命计算折旧。解决此题的关键在于分清建筑物经济寿命和土地使用权年限两者之间的关系。

  • 第2题: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需办理出让手续,应由转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B.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
    C.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答案:B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①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②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做其他处理。对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并在合同中注明。

  • 第3题:

    某工业用房,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可续期,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40年,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A.47

    B.40

    C.50

    D.55


    A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的,应按照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折旧。参见教材P310。【该题针对“建筑物折旧的求取方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4题: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需办理出让手续,应有出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B、 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
    C、 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答案:B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①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②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做其他处理。对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并在合同中注明。

  • 第5题:

    某宗土地为国有土地,某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经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商业,出让期限为70年,出让金为1558万元。出让金已于2009年7月20日一次付清。根据地籍调查并经初步审查,该宗地实际界址清楚,土地面积与出让面积一致,为13624m2;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批准文件有效。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市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土地的出让期限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2.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3.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谁负责?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是谁?


    答案:
    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土地的出让期限不合理。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作出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偿取得;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5)政府垄断; (6)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登记。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