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以下关于契税的减免说法错误的是()
第4题:
下列关于契税的减免表述正确的有()。
第5题: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m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税
第6题: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减免了土地出让金,契税也应减免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第7题: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90㎡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来成年子女〉,按1%税率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第8题: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第9题: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第10题: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第11题:
第12题: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3%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税
第13题:
第1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减免范围有哪些?
第15题:
关于契税减免规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第16题:
关于契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17题: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需计算缴纳契税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纳税人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第18题: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减免了土地出让金,契税也可以相应减免
企业合并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第19题: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第20题: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但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的,可以同时减免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21题: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22题:
因享受国家扶持政策而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同时减免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境内转让房产的外国人
契税实行的是幅度税率,执行时由各级政府自行规定辖区内的税率
买房拆料也应当缴纳契税
第23题: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建造果园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0.1%
第24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减免契税
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买卖已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中应包括装修费用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