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B, C, D
更多“侵权行为的特征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 (1)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2)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3)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均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 (4)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 第2题:

    学校事故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l)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侵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及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 第3题:

    请简述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例外的情形为:其一,在民法中,因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物品的逃逸致人损害等,所有人或占有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和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侵权行为。其二,现在侵权法普遍承认了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它可以说是自己责任原则的扩展。 再次,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 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法所确认的权利。其次,此种权利是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权利。再次,侵权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利益。 (3)侵权行为是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非难。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情形。

  • 第4题:

    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一,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三,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 第5题:

    什么是学校事故?学校事故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l)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侵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 第6题:

    简答题 请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例外的情形为:其一,在民法中,因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物品的逃逸致人损害等,所有人或占有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和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侵权行为。其二,现在侵权法普遍承认了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它可以说是自己责任原则的扩展。 再次,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 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法所确认的权利。其次,此种权利是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权利。再次,侵权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利益。 (3)侵权行为是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非难。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