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参考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该条规定,甲妻申请顺序优先于其父申请顺序,法院应当依甲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 第2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3题:

    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C

  • 第4题:

    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B.宣告其死亡

    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条件。

  • 第5题:

    李某婚后下落不明满5年,其配偶可以申请法院()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直接宣告死亡

    C.先寻找再宣告失踪,最后宣告死亡

    D.宣告失踪后寻找再宣告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宣告死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限。该法定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如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