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财产做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题目

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财产做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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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丙的主张能成立。理由:中国法对于涉外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没有规定,但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法律行为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因此甲的录音遗嘱是符合立遗嘱地法即中国法规定的。
更多“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财产做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有二子乙、内,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乙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乙获得全部遗产。故选C

  • 第2题:

    167、下列哪些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A.某甲在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其8岁孙女乙与护士丙在场见证

    B.某甲突遇地震遇难,立下录音遗嘱,公证员某乙在场见证

    C.某甲临终前召其子甲、乙、丙至床前,口述遗嘱,由甲代书,乙、丙作见证

    D.某甲因患中风卧床多年,死前召其子甲、邻居丙、丁至床前,口述遗嘱,由甲代书,丙、丁作见证。书毕,因甲无法签字,遂由丙代签


    某甲在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其8岁孙女乙与护士丙在场见证;某甲突遇地震,立下录音遗嘱,公证员某乙在场见证;精神病患者某甲自书遗嘱,嗣后其精神病被治愈;某甲立下遗嘱将自家的宅基地留给小儿子继承

  • 第3题:

    19、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工作。甲的遗产应作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乙获得全部遗产

  • 第4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遭啊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乙获得全部遗产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已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乙获得全部遗产。\r\n

  • 第5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工作。甲的遗产应作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已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乙获得全部遗产。\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