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其()的权利。A.参与国家管理活动B.参与政治活动C.参与经济活动D.参与家庭活动E.参与民事活动

题目

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其()的权利。

A.参与国家管理活动

B.参与政治活动

C.参与经济活动

D.参与家庭活动

E.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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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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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可以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C.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且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错误。

  • 第2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对于严重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

    答案:A
    解析: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未必是终身,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才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3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即使不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也能选对此项。 (2)选项B:《刑法》第诉条。(3)选项D: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摔适用,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正确。本题的问题可能出在选项C上,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在《刑法》 上没有规定,刑法教材也没有涉及。《刑法》的“破坏选举罪”则专门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刑法》第:256条),因此大多数考生都没有注意被剥夺的选举权是否包括对村委会委员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选项D也正 确。

  • 第4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不能同时适用

    B.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剥夺政治权利

    C.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就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集会、结社的自由


    正确答案:C

  • 第5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B.被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施用于拘役执行期间
    C.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施用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D.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主刑同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题中四选项内容涵盖了《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