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罗某在战时为逃避服兵役,将自己双手的拇指剁掉,致使无法人伍,造成极坏的影响,罗某的行为的性质是()A.一般违法行为B.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C.战时自伤罪D.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题目

青年罗某在战时为逃避服兵役,将自己双手的拇指剁掉,致使无法人伍,造成极坏的影响,罗某的行为的性质是()

A.一般违法行为

B.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

C.战时自伤罪

D.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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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C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前就以ABC法人的名义订购桌椅200套,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货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罗某与万某作为被告
    B.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委托朋友万某订购桌椅50套,并且给了万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后万某订购时订购了200套,ABC公司拒绝支付多余价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万某作为被告
    C.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罗某依旧以ABC公司的名义从事培训服务,后与学生万某发生纠纷。万某去法院起诉时,应当将罗某列为被告
    D.ABC英语培训公司与DEF英语培训公司合并成XYZ英语培训公司,但是ABC公司并不知道DEF公司对外有200万元的债务,后债权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将XYZ公司列为被告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被告的确认。根据《民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 第2题:

    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罗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 第3题:

    罗某,1988年4月3日出生。2006年4月3日晚,罗某与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喝醉,并大发酒疯。罗某先是将饭店的服务员朱某强行拖到卫生间内奸淫,之后又将其残忍杀害。警察王某对罗某进行制止时,罗某趁其不备一把抢过王某佩带的手枪,并向周围的人群扫射,致使2人死亡,4人重伤。后罗某被公安机关逮捕。2008年3月4日,该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审判长认为罗某的行为罪大恶极,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可以对罗某判处死刑,因为审判时罗某已满18岁

    B.可以对罗某判处死刑,因为犯罪时罗某已满18岁

    C.不可以对罗某判处死刑,因为他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犯罪

    D.不可以对罗某判处死刑,因为犯罪时罗某尚未满18岁


    答:不合法。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不应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被害人并无上诉权,检察院又未提出抗诉,因而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原审法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第4题:

    罗某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家饮酒,晚9时许,罗某一行人又到某休闲会所打麻将,莫某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某对罗某进行劝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推了罗某一下,罗某即用右手朝莫某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手掌推莫某,致使莫某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两分钟后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B.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罗某不构成犯罪
    D.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第5题:


    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 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绑架罪既遂。


    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


    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