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甲教唆乙杀丙,被乙当场拒绝。甲()。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的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并未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完成,故而不是必要共同犯罪,A项错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其中,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罪行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本题中,甲乙丙只是为了杀害文某而临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是为长期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成的稳定犯罪集团,所以不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B项错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共犯形态。根据题干的表述,甲乙丙是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实行犯罪行为的,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2题:

    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理论上所谓的“实行过限行为”,即对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选项D,本案的被教唆人乙并非没有犯甲所教唆的盗窃罪,而是在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已。

  • 第3题:

    甲教唆乙强奸丙,结果乙误将甲当成丙强奸的,甲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教唆犯)。


    错误

  • 第4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 第5题:

    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丙死亡。对此,下歹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


    答案:B,C
    解析:
    【精解】甲和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乙也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以甲与乙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但是甲无抢劫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由于乙已经实施甲教唆的盗窃行为,所以不属于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故选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