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1)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乙企业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出反对意见。乙企业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1题: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经他人对该商标申请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裁定不能成立,最后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该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应从( )起计算。
A.申请日
B.初步审定日
C.异议裁定日
D.核准注册日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经他人对该商标申请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裁定不能成立,最后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该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应从核准注册日起计算。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