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题目

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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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乙企业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出反对意见。乙企业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更多“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经他人对该商标申请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裁定不能成立,最后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该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应从( )起计算。

    A.申请日

    B.初步审定日

    C.异议裁定日

    D.核准注册日


    正确答案:D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经他人对该商标申请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裁定不能成立,最后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该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应从核准注册日起计算。

  • 第2题:

    甲与乙于99平6月1日分别就棉大衣和棉茄克提出“星月”和“月星”商标的注册的注册申请,则应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A.商标局可以分别核准注册两商标
    B.商标局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两商标
    C.商标局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D.若甲、乙均未使用过该两商标,又无法协商一致,则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甲和乙抽签决定核准谁的商标
    E.若甲、乙均未使用过该两商标,又无法协商一致,则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甲和乙抽签决定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答案:C,E
    解析:

  • 第3题: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 )起计算。

    A、申请日
    B、商标局受理日
    C、初步审定公告日
    D、核准注册之日

    答案:D
    解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第4题: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
    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
    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
    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

    答案:B
    解析:
    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第5题:

    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注册商标的审核,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B.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C.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D.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算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注册商标的审核。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选项C错误,最长应当是“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