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题目

简述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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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简述我国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的附随义务。


    答案:我国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是一种附随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消费者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当然他们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任凭自身权益的丧失。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存在的。如果法律对于消费者任意放弃权利不作任何表示,无异于认为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全依赖于消费者是否追诉。这样,经营者行为的根本违法性被相对违法性取代,不仅容易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偏差,也有损法律的严谨性。其次,消费者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如果说消费者对自己的义务主要依赖于消费者自身的意愿,是可以放弃的话,那么消费者对社会的义务就是消费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在伪劣商品经营与消费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消费者,其特定权利受到了侵害。作为消费交易另一方的经营者,除了实施既存的侵害外,还具有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潜在威胁。此时的消费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在享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之权利的同时,还具有防止这种潜在威胁变成危害事实的义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仅仅是根据自身的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选择,同时也是其对于社会所负有义务的客观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和对等性。所以,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不仅是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应当为法律所明确的义务。

  • 第2题:

    简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
    解析:
    [解析]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或者说是附随于 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保护、协助、保密、注意等义务。其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全面调节利益功能。原有的主从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而附 随义务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履行之后,对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更加严密和细腻。
    (2)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在承担附随义务的同时,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利,即不能请求 支付报酬。比如免费包装、免费通知、免费保管。
    (3)内容不确定。附随义务是随着债的发展,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出发而逐步确定的义务。

  • 第3题:

    下列属于劳资双方的基本义务的是

    A.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和用工方的附随义务

    B.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与用工方的给付义务

    C.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与用工方保护义务

    D.用工方劳动管理义务和劳动者的呗管理义务


    劳动者的 附随义务 和用工方的附随义务;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与用工方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与用工方保护义务

  • 第4题:

    附随义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


    正确答案:×
    ×【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附随义务也具有法律强制履行力。

  • 第5题:

    在医疗合同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仅须履行合同义务,还须依医疗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此类附随义务包括

    A.诊疗义务
    B.医疗注意义务
    C.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D.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答案:B,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