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遂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的腿部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题目

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遂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的腿部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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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绑架罪择—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抢劫罪。题中甲虽然对乙某采用“劫持”的行为,但仍然是当场强取在被害人控制、支配下的财物,故仍属于抢劫罪。因此A项正确。

  • 第2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 第3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 第4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 第5题:

    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并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中止)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抢劫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本题中,甲将乙打成轻微伤说明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达到抢劫罪既遂状态(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抢到财物的,则是抢劫罪既遂),因此甲在既遂前,主动放弃犯罪(因为邻居并不能构成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也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犯罪中止需注意甲虽然仍然意图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但对乙这次行为而言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题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