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并且具有执行能力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构成()。A.妨害公务罪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抗拒法律实施罪

题目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并且具有执行能力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构成()。

A.妨害公务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抗拒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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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 )
    A.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妨碍判决、 裁定执行的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但未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的
    C.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D.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点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AD项的行为尚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故选BC。

  • 第2题: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B、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C、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D、被执行人延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的限制。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第3题:

    以下所述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的是()。

    A.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B.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C.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D.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355 / 2019版教材P353
    3.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第4题: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B.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C.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D.被执行人延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第5题: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有能力执行”是指已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五种: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理,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