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凯尔森的规范法学理论,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是()A.实效是效力的理由B.实效是效力的条件C.效力是实效的条件D.二者毫无任何关系

题目

根据凯尔森的规范法学理论,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是()

A.实效是效力的理由

B.实效是效力的条件

C.效力是实效的条件

D.二者毫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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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基本规范(凯尔森)


    参考答案:

    是指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


  • 第2题:

    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效力表达的是法律的"实然"的状态,而法律实效表达的是法律的"应然"状态

    B.法律的实效究竟如何取决于法律的强制力的强或弱

    C.个别人违反法律并不影响法律的效力,但是肯定会影响法律的实效

    D.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基础,若一部法律遭到多数人的违反,那么该法律是没有实效的,由此我们推出其法律效力也归于消失


    正确答案:C
    「考点」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相互关系「解析」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在应然状态下所具有的作用力,是个规范的概念;而法律实效则是法律规范在实际运行中所表现出的实然状态,是个描述性概念。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只能在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法律体系中,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力的,因此,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存在的基础。在这样一个大体上是有实效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是否有效力的标准往往是它的形式有效性,所以C项正确。B项不全面,国家强制力尽管是法律获得实效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有时候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有强制力的存在。而有时人们不管国家的强制力仍然去普遍地违反法律。

  • 第3题:

    试述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


    参考答案: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效力是规范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因此,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规范,而不是来自事实。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并不是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秩序。这一基本规范是组成一个体系或秩序的各个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或秩序,标准就是它是否从这一体系或秩序的基本规范中引发出其效力。基本规范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它是这个结构的最高层,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确定框架。这两种法律形式又依序为司法、行政和个人行为规定的规则。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本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根据这一规范而被创立的是低级规范。除了基本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级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在凯尔森的规范等级论中,他还认为,大多数法律规范既适用法律又创造法律。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无疑是新的法律,但它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从而也就是适用宪法规定。

  • 第4题:

    简述凯尔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


    参考答案:

    (1)、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
    (2)、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正义就是把某个一般规则确实适用于其内容所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
    (3)、但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修理合乎正义的秩序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幸福的总会与别人的幸福发生冲突。总之,这正好说明正义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


  • 第5题: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奥本海

    B.凯尔森

    C.狄骥

    D.格老秀斯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