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题目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相似考题
更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参考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 第2题: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采取的下列措施正确的是()

    A、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照自愿的原则就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人身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了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B、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C、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D、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发现该案件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处理


    参考答案:A,C

  • 第3题:

    3、我国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有()

    A.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

    C.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D.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C

  • 第4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法院应根据( )的原则判决。

    A.以离婚双方对子女感情好坏

    B.以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好坏

    C.保障子女权益


    参考答案:C

  • 第5题:

    以下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哪些情况需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A: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B: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C: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D: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182、185条的规定,ABC均属于应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况,为应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