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题目

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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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黄阿姨今年65岁,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去世得早,儿子长期在国外工作。从建立非正式照顾系统的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可动员照顾黄阿姨的人员有( )。

    A.黄阿姨的女儿
    B.黄阿姨的朋友
    C.黄阿姨的邻居
    D.助餐服务送餐员
    E.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者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正式照顾的含义。非正式照顾通常是由服务对象的家人、朋友、邻居和志愿者来承担的,社会工作者应与服务对象现有个人网络中的成员接触,尽量动员这些成员提供支持,与其一起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考点:非正式照顾)

  • 第2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继承权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上接受遗产的死者的继承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

    A. 甲有三个儿子,丙丁戊和一个孙子戌(丙的儿子),甲订立遗嘱将财产品均分给三个儿子,但是丙不幸先于甲去世,甲死后,丙的儿子代替丙继承了本应该有丙继承的部分。
    B. 黄老太有一子(黄英)有一女(黄丽),儿子有一女(黄真),黄老太死后,遗产有儿子继承,但在接受遗产之前黄英也发生意外,黄老太的遗产由黄真继承。
    C.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田某生有一子,儿子早已病故,没有留下子女,其遗产由田某赠给了邻居。
    D.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家父,甲的妻子,家的儿子,分割了甲的遗产,后乙病故,甲的儿子继承了乙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定义判断题。题干中的关键词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继承权的遗产。A选项,是丙不幸先于甲去世,甲死后,丙的儿子代替丙继承了本应该有丙继承的部分。而不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死亡,所以排除A选项。C选项,属于遗赠。D选项,甲先于乙死亡,乙病故,甲的儿子继承了乙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B选项,黄老太死后,遗产有儿子继承,但在接受遗产之前黄英也发生意外,黄老太的遗产由黄真继承。符合定义。因此,本题答案选B选项。

  • 第3题: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遗产留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题:(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A

  • 第4题:

    (2018年)黄阿姨今年65岁,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去世得早,儿子长期在国外工作。从建立非正式照顾系统的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可动员照顾黄阿姨的人员有()。

    A.黄阿姨的女儿
    B.黄阿姨的朋友
    C.黄阿姨的邻居
    D.助餐服务送餐员
    E.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者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正式照顾的含义。非正式照顾通常是由服务对象的家人、朋友、邻居和志愿者来承担的,社会工作者应与服务对象现有个人网络中的成员接触,尽量动员这些成员提供支持,与其一起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 第5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 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 年3 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项正确,乙为甲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正确,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正确,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错误,戊是甲的孙子,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