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瑞和赵港祺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题目

赵保瑞和赵港祺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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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答案:C
    解析:

  • 第2题: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下列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
    A.张某起诉刘某要求离婚
    B.吴某起诉赵某要求变更子女赵某某的监护权
    C.朱某起诉何某要求确认双方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D.蒋某起诉李某要求其清除堆放在家门前的煤堆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的种类
    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C项中朱某起诉何某要求确认双方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就是请求法院确认其遗赠抚养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A项中张某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就是请求法院变更双方的婚姻关系;B项中吴某起诉赵某要求变更子女赵某某的监护权就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因此都属于形成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D项中蒋某起诉李某要求其清除堆放在家门前的煤堆就属于行为给付,是给付之诉。答案选C。

  • 第3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 );其次( );最后是( )

    A.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B.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
    C.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D.遗嘱;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

  • 第4题:

    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抵)的排列顺序应是()。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C: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赵某与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赵某又立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现赵某去世,对赵某的遗产应按(  )。


    A.法定继承处理

    B.遗嘱继承处理

    C.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上题中有阐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的特点,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熟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这一特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赠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体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