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委托某作者为其创作校歌,双方约定由该校支付创作费,该作者结合该校提出的创作要求创作出所需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一般规定,该校无权要求对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题目

某校委托某作者为其创作校歌,双方约定由该校支付创作费,该作者结合该校提出的创作要求创作出所需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一般规定,该校无权要求对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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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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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书画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书画店20副对联作品,书画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书画店,书画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书画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赵某辩解说,他可以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因为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 第2题:

    列有关著作权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
    B. 创作作品的是公民的,公民为作者
    C. 只要在作品上署名的,不管是公民. 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可以称为作者
    D.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可以视为创作

    答案:B
    解析: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选项AC是错误的;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 第3题:

    17、关于著作权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B.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C.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第4题:

    某中学创作自己的校歌,增设校园文化长廊和名人雕像,同时,也定期开展了文明礼仪等实践活动。从学校文化角度来看该校重视建设

    A.学校物质文化
    B.学校制度文化
    C.学校行为文化
    D.学校精神文化

    答案:A,B,D
    解析:
    物质文化是实现目的的途径和载体,是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的必要前提;校园物质文化,属于校园文化的硬件,是看得见摸的着的东西。题干中的文化长廊、名人雕像即是一例。校园精神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校园文化的最高层次。它主要包括校园历史传统和被全体师生员工认同的共同文化观念、价值观念、生活观念等意识形态。校歌即是一例。校园制度文化作为校园文化的内在机制,包括学校的传统、仪式和规章制度,是维系学校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系统。定期开展文明礼仪的实践活动就是制度文化的体现。

  • 第5题: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答案:
    解析:
    (1)《民法总则》第161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