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请简单说明一下法院在这起纠纷中对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制度。


    参考答案:

    1.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
    国际破产管辖权对于国际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
    ①主营业所所在地。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主要是因为:
    (1)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
    (2)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件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
    (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
    ②住所地。对于无营业所的债务人,各国一般依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然而,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在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下,瑞士予以承认。
    ③财产所在地。破产程序的进行,其最后目的在于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债权的满足,因此,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即成为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如上述瑞士国际私法规定,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宣告的申请,应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为了解决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具有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效力)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2.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破产程序、破产管理、破产财团、破产债权等的法律适用:
    ①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程序问题一般依法院地法,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②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其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③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人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④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 第2题:

    请简单说明一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


    正确答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第3题:

    在二元函数中,驻点是一定为极值点。在二元函数中,极值点一定是驻点。这两句话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简单分析一下;如果错误,请举反例简单说明。


    错误

  • 第4题:

    指定管辖适用于()

    A、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C、通过协商未解决管辖权争议

    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放弃管辖权,由无管辖权法院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A,B,C

  • 第5题:

    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空难在乙国发生,乙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