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料10000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元。

题目

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料10000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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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2~7题:

    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加工厂生产加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加工完毕,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加工厂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9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本月内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复合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实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月末盘存发现上月从农业生芦,:者手中购进的原木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成本481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

    (7)将使用过一年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原购进总价为6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32万元。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

    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元。

    A.12400

    B.13400

    C.14300

    D.I4400


    正确答案:D


  • 第2题:

    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赠送给客户,该批实木地板的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和消费税税率均为5%,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实木地板,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买价2000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2673.68
    B.2873.68
    C.3527.80
    D.3535.67

    答案:A
    解析:
    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20000×(1+5%)÷(1-5%)×13%=2873.68(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873.68-2000×10%=2673.68(元)。

  • 第3题:

    位于市区的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30 000元,
    将其运到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2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加工完毕,向甲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18 000元。
    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 )元。

    A.116. 84
    B.123. 68
    C.126. 32
    D.131. 58

    答案:B
    解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所以甲企业当月应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30 000×(1-10%)+2 000+18 000]/(1-5%)×5%×5%=123.68(元)。
    注意: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第4题:

    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料10000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元。

    A.2631.58

    B.3157.89

    C.3410.53

    D.3684.21

    答案:C
    解析:
    考察消费税。

    材料成本=40000×(1-13%)=34800(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4800+20000+10000)÷(1-5%)×5%=3410.53(元)。

  • 第5题:

    2018年10月,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收购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委托乙实木地板厂加工成素板(实木地板的一种),乙厂收取加工费和辅料费不含增值税价款3万元,乙实木地板厂无同类地板销售价格,甲实木地板厂收回素板后,将其中80%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成品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则:(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2)甲厂销售实木地板成品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率5%)


    答案:
    解析:
    (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20×(1-12%)+2=19.6(万元)
    组价:(19.6+3)/(1-5%)=23.79(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23.79×5%=1.19(万元)
    (2)甲厂销售成品应纳的消费税=35×5%-1.19×80%=1.75-0.95=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