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此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
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两年租金应当分别处理,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租金12100元的支付期限为2010年5月20日至6月1日,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也曾于2010年6月5日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再向赵某主张权利,因此此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己于2011年6月5日届满。但对于2010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12100元而言,其支付期限为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1日,对此笔租金而言,尚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张某这部分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第1题:
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设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丙的另一债权人庚也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此案应如何处理?( )
A.此案应由丁之所在地法院管辖
B.此案可并案审理
C.对于庚的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应裁定驳回
D.对于乙、庚的代位权诉讼,法院应按其债权比例判决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