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题目

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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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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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 2015 年所立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选项 B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题中,韩某所立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选项 C 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尽管韩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韩大因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选项 D 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继承公司股份后,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 第2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3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ABCD

  • 第4题:

    韩某,男,42岁。2002年10月,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任命自己为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2002年11月,韩某到该市驻京办事处工作。在2003年3月,韩某利用担任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的现金支票10万元质押,为韩某的朋友白某炒股提供贷款担保。2003年5月,韩某利用单位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参与文化节,接受文化节赞助商5万元的礼品,并将该礼品占为己有。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韩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2)韩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首先,本案中,韩某虽然是通过伪造的公文担任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但是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享有相应的职权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使得该公款处于风险中,损害了单位的占有、支配权,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后为其朋友炒股提供贷款担保,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韩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韩某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韩某在公务交往中接受赞助商的礼品,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达到5万元,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韩某应当对伪造公文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分别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 第5题: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实际支付定金的条件,该定金合同才生效。本题中,韩某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汪某不享有支付定金的请求权。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汪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汪某韩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汪某有权请求韩某支付合同价款。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生效与否与是否交付定金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因此,汪某是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所以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