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简述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参考答案: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二,二者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五,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 第2题:

    试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参考答案: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二,二者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五,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 第3题:

    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包括:(1)对象与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撤销婚姻是以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法定事由不同。离婚的法定事由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限于受胁迫。(3)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中受胁迫的一方。(4)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可请求离婚,而请求撤销婚姻只能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5)溯及力不同。离婚没有溯 及力,而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每个要点2分,共10分)

  • 第4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参考答案:

    区别:
    ①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②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③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有关单位。
    ④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 第5题:

    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