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第一,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具体内容:分别说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具体内容:分别说明各法律部门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明。
第三,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具体内容:分别说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具体内容:前资本主义的法,以义务为本位,以建立和维持秩序;现代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本位,以表现和实现作为优位价值的自由。


更多“试述“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这一论题。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民的( )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 )的根本保证。

    A、权利和义务

    B、基本权利和义务

    C、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公民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的根本保证。

    A、权利和义务B、基本权利和义务C、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BC
       

  • 第3题:

    试述问题与论题的区别和联系。
    问题与论题的区别:
    (1)概念的着重点不同。问题的着重点在其对现有事态和期望事态之间的差距。论题的着重点在于表达的观念。
    (2)处理方式不同。问题有一个问题解决的过程,论题需要争辩、协商。
    问题与论题的关系:
    (1)所有的论题本质上都属于问题;两者实质上是相通的。
    (2)问题和论题相互渗透。问题中有需要争辩的问题,论题中也有现实问题。

  • 第4题:

    试述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一)发包人工作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工作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追加相应的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 第5题:

    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出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主体获得利益,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保证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