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第1题:
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1)按照自由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意志首先是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
(2)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种普遍物,一方面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另一方面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只能互为中间。这就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领域。
(3)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善的理念在自身意志和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主观意志也是现实的和必然的,这是伦理的领域。伦理的最初的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家庭的分裂和现象中,有了市民社会。当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独立性时,它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第2题:
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及其在文化体系形成中的作用。
(1)《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
(2)“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公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善,以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
(4)其他渊源: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
第3题:
简述壁式体系和柱式体系采煤法的基本特征。
第4题:
法的渊源也称( )。
A.法的形式
B.法的部门
C.法的结构
D.法的体系
第5题: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