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

题目

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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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B.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C.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D.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2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 第3题:

    张某在外旅行时钱包被盗,向同一旅行团的吴某借钱,并表示“我可以把新买的手机放在你处,回去后3日之内肯定还钱,如没还钱,手机就归你了。”吴某见张某的手机是新款,市价为6000元左右,就答应了。张某给吴某写了欠条,同时写明将手机押给吴某以及其他约定,并将自己的手机交付给了吴某。旅游结束后,张某因单位有急事出差一周,没有及时将3000元钱归还吴某。等出差归来后张某联系吴某欲还钱时,吴某以已过约定还款日为由拒绝,并告知张某手机已归自己所有。张某不允,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D

  • 第4题:

    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案: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 第5题:

    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