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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的结果主要是财产方面的,宣告死亡的结果既有财产方面的,又有身份方面的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D.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皆有顺序限制


    正确答案:A
    2.【答案】A 【考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解析】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效果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人身关系不受影响;宣告死亡,不仅会涉及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同样会影响到其身份关系,据此,A项正确。根据《畏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此顺序限制,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据此,C、D项错误。

  • 第2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D.既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B
    解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法律效力也不相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 第3题: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D.既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A,C,D
    解析:
    解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法律效力也不相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 第4题:

    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 第5题: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D.即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宜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A,C,D
    解析: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法律效力也不相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