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第1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则受让人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2题:
第3题: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第4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5题:
2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