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意义何在?

题目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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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错误

  • 第2题:

    如何全面理解证据开示的意义?


    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是: (1)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2)利于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程序公正; (3)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

  • 第3题:

    如何在不同场合选择合适的服饰,应遵循什么原则?


    (1)在隆重的公务场合,适宜穿着正统、庄重的服装。 (2)在正式的社交场合,适宜穿着时尚、典雅和别致的服装。 (3)在轻松的休闲场合,适宜穿着舒适、随意、自由的便服。 (4)在温馨的家居场合,适宜穿着比较随意的、个性化的,甚至比较隐私性的休闲服。 (5)在欢乐的喜庆场合,适宜穿着相应热烈、明快的服装。 (6)切忌穿着只适合在居室穿着的便服、休闲服、睡衣等出现在公众场合。 (7)出席婚礼,穿着不宜过于出众、耀眼,打扮也不宜过于怪异。 (8)在悲哀、肃穆的场合,只适宜穿着以黑色或其他深色、素色为主的服装,不宜穿红着绿,也不宜穿有花边、刺绣或飘带之类装饰物的服装。

  • 第4题:

    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不包括()

    A.接受和处理证据开示申请

    B.决定证据的证明力

    C.解决证据开示争议

    D.主持证据开示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体解决;减少上诉率

  • 第5题:

    7、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一) 控辩平衡的内涵 1.控辩平衡之内涵的要点在于:必须以辩方为出发点,即基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已存在的不平衡,首先考虑如何使辩方有能力与控方对抗。 2.控辩平衡的基本要求在于:尽量为辩方提高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即赋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甚至“特殊权利”;同时,限制控方的一些权利,以达到让辩方具有与控方均衡对抗能力的目的。这一点,为控辩平衡原则的实质内涵,即先有权利之对等,才有对抗之均衡,如无对抗能力而谈均衡对抗是空谈。 3.赋予辩方更广范的权利及“特殊权利”,其根据在于现实中控辩双方的不平衡。控辩平衡原则,必须以辩方(相对于控方为弱者)为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赋予其更多权利,提高其抗辩能力。 (二) 实现控辨平衡的途径 实现控辩平衡的要旨是鉴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强化辩方之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之权力行使。要实现控辩平衡,应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以下原则和制度: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假设性法律推定,其根本要义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在审判机关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处于无罪公民的推定身份与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控方相抗衡的能力。同时,无罪推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且不可移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罪名和理由。保证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的性质和原因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通过使被告人及时了解被控的罪名和理由,确保其有效地进行防御准备;二是确保被告人切实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辩护权的保障。这一保障原则是实现控辩平衡最根本、最主要的途径。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1) 辩护权的及时告知。(2)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实现。(3)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4) 证据开示,或称“证据预先展示”、“证据先悉”。这是对控辩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种制度。在美国,所谓“证据开示”的做法是,由检察官和被告方互相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要求提供各种文件和其他证据。通过审查对方提供的回答和文件证据,双方可以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及对方在审判中将被询问的证人等,并因此做好应对准备。(5) 庭审中的公平质证。质证之公平其实是建立在前述的取证平衡基础之上的,具体而言,在保障、扩大辩护律师取证权、取证范围、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排除控方书面证言,保证、协助辩方证人出庭,确立交又询问规则等。 (6)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既然控方在实质上与辩方是不平等的,而如果一味强调限制控方权力,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实体正义要求不符,但建立在这种不平等基础上的控辩对抗仍然无法达到实体真实之要求,更不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唯一的途径在于加强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强化其诉讼权利,加强其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权力,使双方趋于平衡,即通过“平等武装”,达到“均衡对抗”,最终达到“控辩平衡”,从而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